第4章 三次產業革命與無形資本的發展(2 / 3)

(二)無形資本的發展速度相對較慢,總量較少,在資產結構中比例較低

18世紀60年代的10年中,英國注冊的專利數有200多項,70年代達到將近300項,此後迅速上升,19世紀第一個10年中達到910項。到19世紀30年代,產業革命快結束時,專利注冊數字達到了2453項。即使如此,與現在的專利注冊相比,數量差遠了,現在的某些大公司每年注冊專利動輒達上萬件,如日立公司每年申請的專利大約有2萬件,更不用說國家了。因此,相比較而言,當時無形資本發展速度較慢,總量有限,並且在資產結構中比例也較低,始終是有形資本占主導。而現在發達國家無形資本對有形資本的比例已經達到了2~3:1,無形資本占據了主導地位。

(三)資本輸入國可以免費獲得無形資本,用以培育和發展本國民族產業,一定程度上也抵禦和阻礙了無形資本的擴張

由於統一的世界性知識產權保護製度沒有建立,沒有統一的法律對無形資本的轉讓和輸出進行保護,資本輸入國可以免費輕鬆地獲得無形資本,從而扶持和發展本國民族產業。某些國家國內產業的發展客觀上抵禦了資本輸出國的有形資本輸出,無形資本的國外獲利能力十分低下,不能為資本輸出國帶來高額利潤。

由於以上原因,第一次產業革命後,無形資本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沒有在第一次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第二次產業革命與無形資本

第二次產業革命開始於19世紀中葉,以電力、汽車、化工、機械等新興工業的興起為標誌。借助於第二次產業革命的推動,經濟全球化掀起了第二次高潮,在這一次的經濟全球化中,無形資本輸出的外部條件發生了變化,即世界性的知識產權製度開始建立,無形資本的重要性日漸上升。

1852年法國宣布,不問作者的國籍和作品的首次出版地點,對所有作品給予版權保護。1840年和1843年,意大利分別與奧地利和法國簽訂了雙邊版權協定;1851年和1852年,法國分別與英國和比利時簽訂了雙邊協定,並在1852~1862年間與其他23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版權協定。這些活動推動了版權國際保護的發展。1883年,由比利時、西班牙、巴西、法國、危地馬拉、意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瑞士11國發起,在巴黎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9月9日,由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瑞士、利比裏亞、海地、突尼斯10個國家發起,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召開的第一次版權國際會議上,通過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這是版權保護的第一個世界性公約。《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簽訂,表明世界性的知識產權保護製度開始形成。1891年,巴黎公約成員國在馬德裏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協定》(一般簡稱為《馬德裏協定》),1891年締結了《製止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誌協定》等,使知識產權的保護製度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隨著這些世界性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的確立和發展,專利權、版權等無形資本在國際範圍內受到較好的保護,無形資本在資本擴張中的地位得到大大提升。

但是,總體來說,此時世界性的知識產權製度屬於剛剛起步階段,權威性不夠,加入的國家比較少。《巴黎公約》最初的簽約國隻有11個,1884年7月7日生效後,英國、突尼斯和厄瓜多爾加入,使其最初成員國達到14個,與截至1997年6月的142個成員國數量相比,相差甚遠。《伯爾尼公約》最初隻由10個國家簽訂,在其生效後,其他國家才陸續加入,與截至1997年6月的125個成員國數量相比,差距甚大。因此,這些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真正被全世界大多數國家認同是在第二次產業革命之後。剛開始時,其權威性不夠,並不能真正有效地對無形資本在全球範圍內擴張進行法律保護。但是,與第一次產業革命後的狀況相比,無形資本對外擴張已經有法可依,為無形資本擴張趨勢的壯大提供了前提條件,使之成為可能。這一階段無形資本擴張表現為以下幾點:

1.範圍有限。由於知識產權簽約國數量有限,因此,無形資本的擴張隻能局限於這些簽約國,仍然屬於區域性的,而不是全球性的,其擴張範圍受到限製。

2.數量有限。無形資本的數量仍然不能與有形資本相比,資產結構中有形資本仍占主導,在對外擴張中,有形資本仍然是主要力量。

3.知識產權保護較為薄弱。由於知識產權製度的權威性不夠,約束力不強,資本輸入國總是力圖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無形資本,少交或不交相關費用。因此,無形資本擴張水平相對較低。

四、第三次產業革命與無形資本

20世紀40年代,以計算機、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術等為標誌的第三次產業革命開始興起,由此推動經濟全球化進入第三次高潮。在這次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無形資本成為主要的擴張力量,成為資本擴張的急先鋒。在這次經濟全球化中,無形資本之所以成為資本擴張的急先鋒,成為資本擴張的主要力量,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世界性的知識產權製度逐漸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統一的世界性知識產權製度逐漸得到完善,並達到一個新的水平

首先,第二次產業革命時期簽訂的知識產權協議越來越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成員國不斷增多,如截至1997年6月《巴黎公約》成員國數量達到142個,《伯爾尼公約》成員國達到125個;其次,新的知識產權法不斷出台,世界性的知識產權法體係越來越完善。從20世紀中葉開始,出台了一係列世界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如《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為商標注冊目的而使用的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1957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裏斯本協定》(1958年)、《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1961年)、《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1968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73年)、《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1974年)、《避免對版權提成費重複征稅馬德裏多邊公約》(1979年)等,豐富和完善了對無形資本進行保護的法律體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形資本,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簽訂了一個公約,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局,專門負責協調和保護國際範圍內的知識產權問題。尤其是1991年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的誕生,為建立世界範圍內統一的無形資本保護規則,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使無形資本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