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完渠道衝突的根本原因,再來看一看渠道衝突的直接原因。渠道衝突的直接原因包括價格、資金、存貨、技術、服務等多方麵的原因。
(1)爭占對方資金。製造商希望分銷商先付款、再發貨,而分銷商則希望能先發貨、後付款。在市場需求不確定的情況下,分銷商更是希望采用代銷等方式,即貨賣出去後再付款,而這種方式增加了製造商的資金占用,加大了其財務費用支出。
(2)大客戶原因。製造商與分銷商之間存在著的持續不斷的矛盾的來源是製造商與最終用戶建立直接購銷關係,這些直接用戶通常是大客戶,因為製造商是不想將與大客戶交易的部分利潤分給渠道中間商的,製造商更為願意的是與大客戶直接交易而把餘下的市場領域交給渠道中間商,甚至希望它們自己再去開發新的大客戶。非常明顯,分銷商擔心其大客戶直接向製造商購買而威脅其生存。
(3)價格原因。各級批發價的價差常是渠道衝突的誘因。製造商常抱怨分銷商的銷售價格過高或過低,從而影響其產品形象與定位。而分銷商則抱怨給其的折扣過低而無利可圖。
(4)分銷商經營競爭對手產品。製造商顯然不希望它的分銷商同時經營競爭企業同樣的產品。尤其在當前的工業品市場上,用戶對品牌的忠誠度並不高,經營第二產品線會給製造商帶來較大的競爭壓力。而分銷商則希望經營第二甚至第三產品線,以擴大其經營規模,免受製造商的控製。
(5)存貨水平。製造商和分銷商為了自身的經濟效益,都希望把存貨水平控製在最低。但製造商存貨水平過低會導致分銷商無法及時向用戶提供產品而引起銷售損失甚至使用戶轉向競爭者,分銷商的存貨水平過低則會影響製造商的經濟效益。此外,存貨過多則會產生產品過時的風險。
(6)技術谘詢與服務問題。分銷商不能提供良好的技術谘詢和服務,常被製造商作為采用直接銷售方式的重要理由。對某些用戶來說,甚至一些技術標準比較固定的產品,仍需要通過技術谘詢來選擇最適合其產品性能的產品以滿足自己的需要。
二、渠道衝突的解決方案
渠道衝突有良性與惡性之分,良性衝突指渠道成員為了獲得正常利潤而無意識地做出的有損於其他渠道成員的行為。惡性衝突指渠道成員為了獲得非正常利潤而蓄意做出的破壞渠道規定的行為,如惡性串貨、低價傾銷、假冒偽劣等。雖然適當的良性衝突可能會對製造商有益,但渠道管理者還是應該避免發生渠道衝突,以防止衝突激化。一般來講,解決渠道衝突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
(1)渠道一體化。渠道一體化是解決渠道衝突的根本方法。製造商為了加強對市場的控製,降低各種費用,降低終端零售價格,必然會縮短銷售渠道,從而逐步縮短直至取消批發環節。隨著代理關係的發展,製造商為了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將具有較大銷售網絡的代理公司購買過來或控股,從而建立資本關係。隻有擁有了自己的銷售網絡,企業才可能真正控製市場,並徹底解決串貨亂價問題。
在我國,隻有海爾集團的銷售渠道主要集中於直接控製終端零售,海爾公司通過海爾專賣店和海爾家電園,將零售市場直接控製在自己手中而不是批發商手中,從而切實保證了價格在全國範圍內的穩定。因此,對處於過剩經濟期的生產型企業來講,今後投資的重點應從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硬投資轉到市場網絡建設的軟投資上。對商業企業來講,盡快建立自己的銷售網絡,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代理時代的重要生存方式。
(2)渠道扁平化。廠家→總經銷商→十二級批發商→三級批發商→零售店→消費者,此種渠道層級是傳統銷售渠道中的經典模式。傳統的銷售渠道呈金字塔式的體製,因其廣大的輻射能力,為製造商產品占領市場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供過於求、競爭激烈的市場營銷環境下,傳統渠道存在著許多不可克服的缺點:對製造商來講,多層次的渠道格局不僅使廠家難以有效地控製銷售渠道,多層次渠道中各層次價差,更是導致垂直衝突的主要誘因。多層次的銷售網絡不僅進一步瓜分了渠道利潤,而且經銷商不規範的操作手段如競相殺價、跨區銷售等常常造成嚴重的網絡衝突。因而,許多企業正將銷售渠道改為扁平化的結構,即銷售渠道越來越短、銷售網點則越來越多。銷售渠道短,增加了企業對渠道的控製力;銷售網點多,則增加了產品的輻射麵和銷售量。
渠道扁平化是一種趨勢,但絕不是簡單到減少哪一個層次就可稱為渠道的扁平化,扁平化實際上是優化供應鏈的過程,真正減少的應是供應鏈中不增值的環節和增值很少的環節。
(3)約束合同化。一旦簽訂合同,就等於雙方達成契約,如有違反,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通過簽訂不串貨協議,為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眾多合同當中,以《總經銷合同》最為重要,它是用來約束總經銷商的市場行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