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業務性的資料:銷售成本資料,市場情報,國外業務考察報告及其他業務上屬於機密性的資料。
4其他經廠長、處長以上主管認為有必要列入機密文件管理的一切資料。
第二條 保管部門
1外來機密文件應以各公司總經理室為保管部門;經各公司總經理核準可以在事業部、研究所或工廠所在地保存的,應以事業部經理室、研究所所長室、駐廠經理室或總經理指定的部門為保管部門。
2屬技術、開發、工務、營業等部門自行建立的專業性機密文件,應以各事業部經理室或廠區文書管理部門為保管部門。
3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的機密文件,屬該部門承辦的專責性質者,應以該部、室、中心為保管部門。
4各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經各公司總經理核定(總管理處由總經理核定),負責機密文件收發、登記及歸檔等事務。
第三條 外來機密文件處理
1外來機密文件由代表公司取得該文件的人員直接送公司總經理室機密文件保管人員,以“收(發)文登記單”一式五聯登記,呈請總經理核派經辦人(主辦人)及指定處理期限後,其分文、經辦、複文或主動發文均依第四章之規定流程處理。惟其遞送應親自為之,不得假手他人。
2若文件內容影響公司權益重大時,保管人員於文件分類辦理時,應以影本為之,原文件由保管人員妥藏。
3主辦人於文件處理期間,需負保密全責;如需分派其所屬人員辦理時,則於每日上班以“文件傳遞記錄卡”注明時間、用途,由經辦人簽章後,“文件傳遞記錄卡”由主辦人留存,密件交經辦人辦理。於當日下班(或完工)時主辦人應負責將密件收回,並於“文件傳遞記錄卡”填注收回時間,由經辦人簽認後隨“收(發)文登記單”第五聯與密件一並歸檔。
4密件辦妥後由主辦人親自遞送或封妥簽章交予文書管理部門收發人員寄送。
第四條 自創的專業性機密文件處理
1隸屬於技術、開發、工務、營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於承辦特定項目的業務所建立的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依有關規定辦理。
2前款各項機密文件的經辦部門應於每月底編製翌月的“工作計劃表”,寫明交辦的特定業務工作主題、內容摘要、經辦人及預定完成期限等,經主管核定後,一份自存,一份送保管部門存查。
第五條 經辦方式
1經辦人應於辦公場所處理機密文件,不得擅自攜帶外出或轉借、出示於他人,處理期間應妥善收存,防止他人輕易取得或翻閱。
2經辦人不得請托他人代抄、代描機密文件,非經經理級以上主管核準者,不得擅自複製。
3經辦人如因公確需攜帶機密文件外出時,應呈經理級以上主管,專業性機密文件須呈廠長、處長核準後帶出。
4經辦人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應於到期前簽呈交辦的主管核準延長處理期限,並聯絡保管人員延緩稽催。
第六條 歸檔
1外來機密文件於主辦人辦妥並經總經理核定保存期限後,應將文件連同“收(發)文登記單”第四、五聯及“文件傳遞記錄卡”送交保管人員簽收,編定檔號,依其類別登入“機密文件保管備查簿”。第四聯送回主辦人存查,第五聯連同文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