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文書管理製度 (1)(3 / 3)

第四條 對請示審批的提案文書必須進行仔細斟酌,以便能順利實施。

第五條 請示審批的事項,必須以提案文書的方式,經主管呈交總部。如果事情緊急,允許直接以非文書形式請示,但事後必須盡快撰寫請示提案文書上報。

第六條 請示提案文書的內容包括標題、正文、理由、說明和附錄。提案文書應一式多份,分送有關部門,如業務部門、出版部門、總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等。

第七條 請示提案文書必須編號,注明起草者或請示者、所屬分支機構及部門,並簽名蓋章。

第八條 請示審批內容一旦被上級認可並做出決定,則以請示提案書(副本)替代批複返回,並請示部門予以執行。

第九條 請示提案原本由總務部保管。

◎ 文書製作製度

第一條 適應範圍

凡公司內的公務文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律依照本製度製作。

發往公司以外的文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也適用於本製度。

第二條 名義

公務文件的往來以各部門經理的名義簽署,有些簡單事項的文件,應以部門的名義簽署。

第三條 呈交公司經理的文件

凡需呈遞公司經理的文件,須逐級上報。各級主管須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寫出意見,注明需呈報經理的理由,然後上報。若不需要呈報,則在該文書右上方空白處注明公司部門的名稱、文號、年月日。

第四條 文書格式

1公務文件應使用楷書,盡可能簡單、準確。

2陳述理由和經過時,若正文繁複,則將此部分內容作為附件記在另外的文件上。

第五條 文件編碼

文件上應有製發單位規定的號碼,還應標明與此份文件有關的關鍵詞及複文文件的號碼和年月日,以便處理。

第六條 書寫格式

1通常在第一行寫文號,第二行寫文件內容的標題,另起一行寫製發年月日、製發者名稱,再一行寫明收件人的姓名,然後再寫文件內容。

2在屬於提複審報的情況下,通常采取在文件末尾處用後記的形式證明,在文件末尾隔一行處寫下複審件的號碼、必要事項、年月日及複審者姓名。

3由經理發出的指令性文件上應有各收件單位的名稱,必要時要寫上號碼和年月日。

第七條 簽署應用

文件製發者及收件者應注明職務,根據情況隻署姓名。在文件製發者(個人或單位)的下方蓋上製發者個人或製發單位的印章,作為文件處理的依據。但同時發往多個單位的文件,為了簡便,多采用印製好的印刷品,此時簽名或蓋印可省略。

第八條 封簽上的記錄

文件信封上的記錄,依照以下各條進行:

1用於普通文件的信封上時,要寫明送達單位的名稱,同時在左側寫上是否加急、掛號等,並在其下寫上發文號碼,信封背麵寫發文單位。

2秘密文件的信封上,除要在正麵的左側寫上“密”外,其他參照第一項。

3必須由收文者親自開啟的文件,信封上要寫姓名並在左側寫上“親啟”字樣。

4機密文件要用兩層信封,內封上寫文件標題,外封上的標識參照以上各條在左側寫明“密”的字樣。

5文件內特別需要保密的或有其他重要內容的在信封上要標明“密”的字樣。

6本條第一項中所列內容,除有關機密的外,簡易的文件可依照第二條進行,隻要在封麵左下角用小號字印上單位名即可。

第九條 文件用紙

文件所用紙張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