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網絡道德倫理的教育和培養
在這個層麵上包括了對網絡電子商務平台運用者的管理教育、培養和網絡電子商務平台使用者兩個方麵的教育和培養。就兩者而言,都要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和服務意識以及誠信教育。從倫理意識上主動約束自身。
四、電子商務倫理的實踐案例
三方四年五十八萬——漫長而複雜的“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
這是一場經營合同糾紛。原告是上海環訊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環訊),被告是西單電子,第二被告是建設銀行上海分行。三方原本合作共同從事電子商務,但合作不到一年,就發生了有近58萬多元人民幣的貨款被外幣持卡人拒付,形成損失的糾紛,糾紛的焦點就是三方中應由誰來承擔損失。西單電子、環訊都是2000年左右成立的,成立後不久,這兩家公司和上海建行就建立了合作關係。半年時間,西單電子光是通過環訊結算的業務就近千萬元。然而好景不長,三家企業的合作到第7個月時問題就出現了。2002年8月,西單電子發出去的兩台手提電腦,遲遲不見回款,於是便向上海環訊發出谘詢。幾天後,環訊回信說,購買電腦的人持國外信用卡,他們拒絕支付。又過了幾天,環訊說,拒絕支付的客戶有好多家,交易有100多宗,貨款總計達七八十萬元,通過西單電子交易的有58萬元,全是通過建行上海分行結算的。國外銀行卡組織規定,持卡人在接到對賬單後的6個月內可以無條件拒絕付款。如果持卡人有要求,銀行應將劃出的款再劃回持卡人賬戶。建行上海分行根據上述規定,把已經打出的錢又從環訊賬上劃了回去。
西單電子和環訊、建行之間形成的就是一般意義上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至少需要4類企業分工合作完成:第一類是出售商品的商家,第二是銀行,第三是買賣及結算信息整理傳遞的中介企業,第四是物流遞送企業。商家把商品的信息公布在互聯網上,購貨人訂貨後,訂貨信息經中介企業集中整理後發給相應的銀行。銀行核對買方的信用卡,並將款劃出,經由中介企業打給商家。商家得到購貨人貨款已劃出的信息,即“交易成功”的信息,就把商品交由物流遞送企業發送到購貨人手中。隨後,中介企業即把貨款打入商家賬戶。
由於當時弄不清楚這些持外國銀行卡的拒付者是惡意透支還是偽造信用卡,出現損失後,上海建行首先暫扣了環訊的60萬元貨款,環訊也扣下該支付給西單電子的10萬元貨款。在這種情況下,西單電子隻好暫停與環訊的業務。第二年,上海環訊把西單電子告上法庭,要求西單電子返還其餘的50餘萬元貨款的損失,理由是損失的款項應看作是環訊替西單電子交的墊付款。幾個月後撤訴,2005年初又以同樣理由起訴,並在法院要求下,將建行上海分行列為第二被告。2006年6月,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三企業各負三分之一的責任。西單電子不服,提起上訴。9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西單電子沒有責任,建行上海分行負三分之二責任,環訊負三分之一責任。在被稱為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曆時四年多的西單電子商務、上海環訊、上海建行的糾紛中,由於使用境外信用卡支付,並且整個交易鏈條比較長、信息傳遞不暢,導致信用卡持有人拒付貨款的信息反饋給賣方已是半年之後,物流配送的主要證據已基本滅失,責任無法界定。法院無奈,隻得采取了“各打三十大板”的解決辦法。之所以稱其為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就因為它發生時間早、曆時長、案情複雜、涉及單位多、糾紛金額高。更重要的是,這個案例基本涵蓋了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電子商務交易者、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電子商務支付平台、銀行、信用卡機構、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而各個環節在其中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該糾紛的形成和解決,其複雜程度可見一斑。應該說,該案反映出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存在的問題是很全麵的,或者直接說,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空白主要就在於對電子商務交易者、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電子商務支付平台、銀行、信用卡機構、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這六個方麵參與者的基本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確定、劃分上,由於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規則,而電子商務本身又具有交易鏈條長、證據容易滅失的特點,出現糾紛後,難免會出現責任很難厘清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