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產生和發展的初期,由於公司大多是無限公司,當時的公司也不存在法人問題,可把它叫做“沒有法人地位的合股公司”。例如,荷蘭東印度公司最初就不具備訴訟當事人資格和法人資格。另據史料記載,在英國,於1554年至1680年期間,就先後建立了49家這樣的公司。與此同時,在荷蘭、法國,也先後建立了一些這類公司。隻有到了17世紀上半葉,英國詹姆一世統治時,才通過法律程序,對上述一些在英國產生的特許公司,確認為法人地位,名為法人公司,並付諸實施。隻有到了這個年代,公司法人才算問世了。
股東的有限責任則在較晚的時候才得以確立,該項製度濫觴於荷蘭東印度公司,而且,當初偏好有限責任的原因,並非在於使股東個人得免予負擔公司的債務,而是使公司得免受股東個人所負責任之拖累。
19世紀初,隨著蒸汽機的發明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興辦企業所需資本大量增加,特別是鐵路、冶金、化工等大工業的相繼出現,更使單個資本無力單獨承受,從而為股份公司的孕育和發展提供了適宜的社會經濟條件。到19世紀末,德國為適應企業經濟發展的需要,吸取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優點,首創了有限責任公司製度,並很快為世界各國所效仿。
監獄的由來
唐朝解釋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議》載:監獄是由皋陶創造的。皋陶是4000多年前傳說中的人物,舜帝時期,曾被任命為刑法官。他是掌握刑罰,發明建造監獄的首創者。我國古代監獄中都掛有皋陶的畫像,不僅獄吏獄卒,甚至連犯人也更像拜神一樣拜他。
“監獄”一開始並不叫監獄。夏朝時叫“宮”,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漢朝才開始叫“獄”。秦時,不僅京城有獄,地方也開始設獄。漢時,監獄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時期的北朝,又開始掘地為獄,發明了“地牢”。唐朝時,州縣都有了監獄。宋朝各州都設置了類似周朝的圜土的獄,犯人白天勞役,晚上監禁。明朝京、州、府、縣都有監獄,清朝沿襲下來。
監獄的職能,據《唐律疏議》記載,“獄者確也,以實囚情”,“以圜土聚教罷民”,即對犯罪的事實要進行核實,對犯人要教與改。但實質上,封建時代的監獄隻能是勞動人民的地獄。
保險的由來
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最初產生於海上運輸的需要。遠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難時,為避免船隻和貨物同歸於盡,便往往拋棄一部分貨物,損失由各方分攤,形成“一人為大家,大家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成為海上保險的萌芽。
最早的保險單,是熱那亞商人勒克維倫於1347年10月23日開立的承擔“聖克維拉”號船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單。
1676年成立的漢堡火災保險社是最早的專營保險的組織。18世紀後,保險業迅速發展,保險種類增加。到了19世紀,保險進入現代時期,保險對象和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而且擴展到生存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財產保險等業務。
最早在中國出現的保險機構,是英國商人於1805年在廣州開設的廣州保險公司。最早的中國民族資本的保險公司是1885年由招商局設立的仁和、濟和兩家保險公司。中國人自辦的第一家人壽保險公司,是曾經當過大總統的黎洪元開辦的華安合群保壽有限公司。
“檔案”的由來
我國明代以前,文書工作與檔案工作是分不開的,凡文書名稱,也是檔案名稱。據古代文獻記載,我國最早的文書和檔案,名曰“書契”。在商代,稱“冊”或“典”;周代叫“中”;秦漢時期稱為“典籍”、“文書”;魏晉以後又稱“文卷”、“文案”、“案卷”、“案牘”、“文牘”、“薄書”,等等。
“檔案”一詞,開始使用於明末清初之際的東北地區。楊賓《柳邊紀略》記載:“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日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存儲年久者日檔案,日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然今文字之書於紙者,亦呼為牌子、檔子矣。”這是迄今所見關於“檔案”一詞來源的最早記載。楊賓所稱“邊外文字”,是指東北地區滿族興起後所使用的文字,即滿文。
據楊賓所言,“檔案”一詞的得名,最初是由於木牌文書存儲年久、穿皮條掛壁若檔的緣故,而後遂為官署中歸檔保存的文書案卷的統稱。“檔”字,《康熙字典》引宋人王洙等所撰《類編》釋為“橫木框檔”,也就是有框格的木架,是用來存儲文書案卷的工具,一格為一檔。“案”字,明張成烈《正字通》說:“凡官府興除成例,及獄訟論定者,皆曰案。”故保存起來留為案據的有關文書,稱為“文案”和“案卷”。可見,把“檔”字和“案”字連用,組成“檔案”一詞,用來專指辦理完畢、存儲檔架的文書案卷。不僅形象貼切,含義明確,而且反映著“檔案”與“文書”的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