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經濟體製改革
(第一節)宏觀調控體係改革
一、計劃體製改革
1986年以來,全縣計劃工作的重點以製訂計劃為主轉向經濟預測、預報和建設項目的開發性、可行性論證;從主要管理全民、集體所有製企業轉向鼓勵民營、個體經濟發展的多種經濟體製並存的經濟活動;從主要分投資、定項目、定指標轉向注重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從主要抓生產、投資計劃管理轉向生產、投資計劃與流通、分配、消費計劃並重;從指令性計劃管理轉向指令性與指導性管理相結合,擴大市場調節,即根據全縣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結合年度宏觀經濟環境和市場運作情況,確定年度計劃。通過需求管理,保證社會供求平衡,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優化經濟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完善年度宏觀調控目標體係,建立年度預期指標體係,加強年度計劃報告。
1986年,全縣農業計劃各項指標,除糧、棉、油、生豬收購、蠶桑為指令性計劃外,其餘為參考性計劃指標,由農民按實際情況和市場需求自由種植、養殖。工業生產計劃指標,僅水泥一項為指令性計劃指標,其餘為指導、參考性計劃指標,由各生產企業按市場需求安排生產。之後幾年,隨著改革的推進,指令性計劃逐步減少,人、財、物分配計劃也逐步取消。1992年初,城鎮人口的糧油定量和憑票供應的商品自動退出計劃分配,由市場配置。同時,生豬統銷市場化終止。1994年改糧食收購、合同派購為定購。
計劃分配的主要生產資料,1987年由原來的300多種降為50種,至1993年基本上為市場供應。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1987年由原來計劃安排的120多種減至20種。1991年後,市場物資供應逐年增長,至1995年各種定量供應票證如肉票、煤票、糧票、布票等全部終止。
至“八五”期末,統配供應物資退出統配安排。
隨著指令性計劃向指導性計劃過渡,固定資產投資體製發生重大變革。1990年前,全縣固定資產投資一律實行審批製。1988年,成立安嶽投資公司(設在財政局),改政府對全民所有製企業直接投資為貸撥製。1996—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正式頒布實施,對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核準製。計委負責指導和協調監督招投標工作。2001年7月,縣計委發文,取消頒發投資許可證和立項(不包括土建部分)的工業、農業項目的審批。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縣政府就深化固定資產投資體製改革作出明確規定,改縣計委直接對所有投資項目的審批製為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含私人業主)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製。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製。
二、財稅體製改革
(一)財政體製改革
1.包幹管理體製
1986年,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製。1988年起,省、市決定安嶽財政實行“上繳遞增包幹”的財政管理體製,以1987年決算收人上解數作為基數,用1985—1987年決算分成收人的平均增長率,定為遞增比例包幹,一定三年不變。
2.“分稅製”管理體製
1994年1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的決定》,全麵改革財政體製,將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沿用的統收統支包幹體製,改為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收人為主體的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按照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界定各級財政支出範圍;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人範圍;不因體製變化而影響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對地方實行稅收基數返還的辦法。
1994年10月,內江市政府下達《關於對縣市區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規定》。在明確劃分市、縣財政收人的基礎上,市與縣按分稅製財政體製與原體製雙軌運行。將原增收分成改為定額上解,確定安嶽定額上解數為2315萬元。
2000年,按照省、市政府關於調整財政管理體製的通知規定,實行省與市、縣共享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不含金融保險業務係統)、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8個稅種。
3.財政征收改革
(1)工商稅收征管1986年後繼續采用“一員進廠,集征收、管理、稽查於一身,多稅統管”的征管模式。1990年執行中央“稅法統一,稅權集中,依法治稅”的管理體製,財政、稅務部門建立檢查組或專職檢查員,實行征管、檢查分離的相互製約、相互促進新機製。1995年界定國稅和地方稅征管範圍及各自責權進行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