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企業財務報告風險管理(1 / 3)

什麼是高質量的企業財務報告?概括地說,就是企業的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麵都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的經營實質。具體地說,就是看企業的財務報告是不是達到了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等一係列的質量特征或要求。

影響企業財務報告的質量的主要因素有:會計準則(會計製度)、會計政策選擇、會計估計,以及會計披露等。除會計準則外,後三個因素都是企業可控的。換句話說,在既定的會計準則前提下,企業是否提供出高質量的財務報告,取決於企業管理者的意願(願不願意提供)和能力(能不能提供)。

因此,我們將企業的財務報告的風險分作兩個部分,一是治理層麵的財務報告風險(願不願意提供);二是管理層麵的財務報告風險(能不能提供)。從企業的角度看,前一類問題主要靠改進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來解決;後一類風險則需要通過加強企業的內部控製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

為什麼中國企業的盈餘管理、信息失真、會計造假等事件屢禁不止,如果不深刻地分析其內在的、深層次的原因,加強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管理、提高企業財務報告質量永遠是停留在口頭上而不會落實到行動中。

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

財務報告的目標、質量與風險

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特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會計報表和附注,以及其他相關的財務信息。

企業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為實現其目標,企業的財務報告必須達到一定的質量要求。各國會計準則中雖然對財務報告質量特征的規定不同,但基本的質量特征是一致的,主要指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公允反映)、可比性(包括一致性等)。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企業的財務報告要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製度的規定編製,在所有重大方麵都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實質。

當然,由於企業財務報告的編製過程,實質上是一個判斷和估計的過程。因此,不管企業的治理結構如何完善,不管企業管理當局如何努力,不管企業財會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準如何之高,麵對複雜的經營活動和日益不確定的經營環境,企業管理當局和財務人員的判斷和估計不可能始終準確無誤,任何企業的財務報告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扭曲,不管是有意的盈餘管理、會計造假,還是無意的會計估計錯誤、會計政策選擇失當、會計披露不充分,等等,企業的財務報告質量總是處於完全的公允反映與徹底的會計造假之間。

所以,“真實公允反映”是一個區間,是一個“度”的把握。評判企業的財務報告是否達到基本的質量要求,其標準就是是否按照會計準則原則和精神來編製財務報告。

所謂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就是企業財務報告未能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從而不能實現財務報告目標的可能性。

財務報告風險的特點

與其他財務風險相比,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至少具有以下特點:

風險形成的原因不同。企業的其他財務風險,主要是受外部因素的影響,如資金短缺風險受國家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影響;產品成本上升受原材料價格上漲、國家用工製度改革,以及環境保護政策變化的影響,等等。而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則主要來自於企業內部。

風險的可控性不同。企業的財務報告是由企業的管理層負責編製的,其風險是企業完全可控的。隻要企業的管理層認真對待財務報告風險,通過設計並有效執行相應的內部控製,就能夠控製或消除重要的財務報告風險。

企業管理層對待風險的態度不同。對於資金短缺風險、彙率變動風險、成本上升的風險,企業的管理層都高度重視,會通過收益與成本的權衡,將其控製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因為這些財務風險發生的後果會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甚至威脅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但對於企業財務報告風險,有些企業的管理層往往漠然視之,甚至主動為之,比如財務報告的粉飾和造假等。

後果的表現方式與嚴重性不同。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一旦發生,對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往往是間接的,嚴重的。比如有些申請IPO的企業,由於其財務報告未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未能獲得證監會發審委的批準;有些企業由於財務報告虛假,被取消增發和配股資格,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經營的可持續性;很多企業的管理者也因會計造假而被禁入市場、甚至鋃鐺入獄。

財務報告風險的類型

從企業的角度出發,根據上述特點,我將企業財務報告的風險分為兩大類:

一是治理層麵的財務報告風險。這類風險是指企業管理當局進行盈餘管理、粉飾財務報告,甚至直接虛構交易和事項、偽造憑證進行會計造假的風險。世界各國因財務報告風險發生而使企業破產倒閉,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的,幾乎都是源自企業管理層的故意行為。

二是經營層麵的財務報告風險。這類風險是指企業管理當局希望提供高質量財務報告,但由於會計政策選擇不當,會計估計不正確,以及會計披露不完整等而形成的財務報告風險。

治理層麵財務報告風險的管理

企業財務報告的第一類風險,即管理當局故意提供失真的會計信息,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不乏這方麵的例子。

國內早一些的例子是2001年銀廣廈(000557,SZ)的財務造假。該公司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業務收收入,從而虛增盈利。僅1999年和2000年兩年,該公司虛構的利潤就高達7.45億。

近年的例子是草原興發(000780,SZ)。2006年6月,深圳交易所披露該公司存在以下造假行為:編造虛假的財務單據、虛假采購和銷售業務以擴大業績,偽造巨額銀行存款,虛構購買巨額草地使用權,等等。

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政策選擇、會計估計來粉飾報表。例如提前確認的收入,推遲費用的入賬,延長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提或少提資產減值準備,等等。

發達國家企業的財務造假水平似乎也更高明一些,比如安然(Enron)公司,通過特定目的主體(SPE)來進行財務造假。美國有一位法學教授在安然事件後曾形象地比喻說,如果說安然之前的財務造假是初等代數水平的話,則安然的財務造假具有微積分(高等數學)水平。依此類推,中國不少企業通過虛構業務的直接造假,則連算術水平也未達到。

案例7-1 廣東科龍

2006年7月4日,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於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公告。公告稱: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罰字[2006]16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查明,本公司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存在以下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違法事實:

(一)2002年至2004年,本公司采取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少計壞賬準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導致本公司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847.05萬元,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4,875.91萬元。

1.2002年至2004年,本公司通過對未真實出庫銷售的存貨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為收入的方式虛增年度報告的主營業務收入、利潤。

1)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40,330.54萬元,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

2)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30,483.86萬元,虛增利潤8,935.06萬元

3)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51,270.29萬元,虛增利潤12,042.05萬元

2.2003年至2004年,本公司通過虛構與珠海德發空調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製冷設備有限公司的廢料銷售業務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1)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002.52萬元

2)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833.86萬元

3.2003年,本公司通過少計壞賬準備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本公司將2003年期末對廣州市海珠區騰遙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餘額122.14萬元和對東莞市虎門供銷社粵華家電公司應收賬款餘額—472.1萬元合並進行帳齡分析,少計提對廣州市海珠區騰遙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準備122.14萬元。本公司將2003年期末對深圳市新楚源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餘額476.46萬元與應收電白縣水東遠東家電商場餘額—51.19萬元合並進行賬齡分析,且部分賬齡劃分錯誤,少計提對深圳市新楚源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準備70.14萬元。本公司將對順德市龍湧五金交電有限公司賬齡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全部劃分為三個月以內賬齡,少計提壞賬準備262.97萬元。本公司將對大慶海浪物資貿易公司2003年期末應收賬款餘額全部作為三個月以內賬款,少計提壞賬60.3萬元。上述行為導致本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515.55萬元。

4.2003年,本公司通過少計訴訟賠償金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與部分員工勞動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係列終審判決,判定本公司應當向227名員工支付生活補助費、案件受理費用等共計393.92萬元,本公司未將上述費用計入2003年損益。上述行為導致本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393.92萬元。

(二)本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2003年,本公司將產品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互相買賣,並以此貿易背景開具銀行承兌票據和商業承兌票據到銀行貼現,獲取大量現金。本公司的現金流量彙總表並未如實反映上述現金流。經統計,本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合並現金流量表少計借款所收到的現金302,550萬元,少計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213,573萬元,多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88,976萬元。

(三)本公司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等重大事項,也未披露與關聯方共同投資、購買商品等關聯交易事項。

1.本公司2002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維修保證金會計政策變更事項

2002年9月,本公司變更了維修保證金會計核算政策。本公司未在200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影響數。

2.本公司對涉及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原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格林柯爾)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重大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格林柯爾采購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格林柯爾)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羅湖支行(以下簡稱羅湖農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廣東格林柯爾為深圳格林柯爾在該行最高額為26,000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在該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內,廣東格林柯爾保證其持有的本公司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質押、轉讓或作出任何其他處分;如果違反約定,深圳格林柯爾須將未結清銀行承兌彙票及未結清信用證的保證金提高至100%。根據上述保證,羅湖農行對開票、開證收取的保證金比例為20%。本公司對上述重大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3.本公司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未披露江西科龍與關聯方江西格林科爾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格林柯爾)共同投資的事項,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未披露使用關聯方巨額資產的事項。

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爾與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進區協議》,約定開發區“全力支持格林柯爾資本公司興辦格林柯爾——科龍家電工業項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爾作為投資主體興建廠房,江西科龍作為投資主體在上述廠房內投巨資興建十二條空調生產線,並於2003年11月投入試生產,當年產量4,000多套,2004年產量達30多萬套。本公司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資事項,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關聯方資產的事項。

4.本公司2004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珠海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科龍)與關聯方珠海格林柯爾(工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格林柯爾)共同投資事項。

2003年5月18日,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簽訂《格林柯爾工業園項目協議書》。根據該協議,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爾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龍成立。此後,珠海格林柯爾在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青灣工業區內修建廠房,珠海科龍在此廠房內投資建設冰箱生產線及相關設備。本公司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5.本公司對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菱電器)采購冰箱等產品791.39萬元的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6.本公司對科龍空調從江西科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盛工貿)購買格林柯爾R411C製冷劑的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另外,2000年至2001年,本公司還存在以下未按規定披露重大關聯交易的違法行為:一、未披露與廣東科龍(容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聲集團)的資金往來事項;二、未按規定披露容聲集團代本公司歸還銀行貸款事項;三、未按規定披露為容聲集團進行擔保及擔保責任履行事項;四、未按規定披露代容聲集團支付廣東三洋科龍冷櫃有限公司貨款事項;五、未按規定披露收取容聲集團資金占用利息事項;六、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與容聲集團簽訂《推廣費用攤銷協議》事項;七、未按規定披露應收容聲集團往來款轉為應收格林柯爾往來款事項。

同時,對於中國證監會調查中發現的顧雛軍等人侵占、挪用本公司巨額財產等涉嫌犯罪行為,中國證監會已將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本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的有關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177條所述的“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

二、處罰決定

根據本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原《證券法》第177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1、對本公司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2、對顧雛軍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2、對劉從夢、嚴友鬆、張宏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3、對李誌成、薑寶軍、晏果如、李振華、方誌國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

4、對陳庇昌、李公民、徐小魯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罰款。

特此公告。

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7月4日

點評:

科龍的會計造假有以下特點:

首先,科龍的會計造假,是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一種故意的造假行為。遏製這類會計造假,根本的解決之道是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公司內部環境、加強外部監管,僅僅通過建立內部控製製度或流程是遠遠不夠的。

其次,科龍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國際著名的德勤。顧雛軍曾在庭審中稱:2004年為扶持武漢和安徽兩地的科龍經銷商,在年底通過壓貨的方式向上述兩地的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合肥維希電器有限公司合計確認銷售收入5.13億元。對於此筆銷售收入,當時的審計機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認為有爭議。而當時科龍電器還有一筆7000多萬元的對華意壓縮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為此德勤提出了幾套解決方案,其中一種是認定7000多萬元的攤銷,同時對5.13億有爭議的銷售收入給予確認,德勤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另一種是7000多萬元的攤銷入賬,對5.13億的銷售收入不確認,德勤不出任何保留意見。兩種方案顧雛軍及董事會當時即認為本著保守的原則,應選後者。但後來,德勤突然變卦,堅持要公司選擇前種方案。為此公司曾派人到香港與德勤理論了一天,但德勤始終堅持如果不按他們的意見就不給出報告。而當時已臨近年報公布的最後期限4月28日時日不多,在此情況下,最終公司董事會被迫采取了德勤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