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教育文化源遠流長 地方學製曆史悠久(2)(2 / 3)

封建王朝創辦儒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培養朝廷所需要的人才。清朝順治時規定:“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以禮待之,全要養成賢才,以備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儒學學官要考核所屬生員,除考校德行外,還考察生員課業,稱為考課,其內容為寫八股文、試帖詩、律賦和策論。考課要求代儒家聖賢立言,嚴禁學生過問政治。考課的作用為管束學生,升學晉級,為科舉考試作準備,以便生員進而考取舉人乃至進士。各級儒學按規定須向設在北京的國子監輸送貢生。蘭州府學每年輸送一人,皋蘭縣、金縣縣學兩年輸送一人,一正一陪進京廷試。莊浪廳(今永登縣)鄉學三年輸送一名貢生。明清時期,儒學成為科舉取士的重要場所,蘭州學子登科甲者甚多。

清代在蘭州的學校有三類:一類是官辦的,有蘭州府儒學和皋蘭縣儒學;一類是書院,還有一類是進行啟蒙教育的義學、裏塾之類。後兩類學校都是半官辦性質。在學校的經費籌措方麵,這三類學校的經費來源大致有以下幾種途徑:其一是由官府撥款,如府學是由“藩庫”、“蘭州府”撥給;縣學則從皋蘭縣稅收中的“地丁項”下支領。其不足部分則從屬於學校產權的“學田”收租中補助。其二是由地方各級官員捐款作為本金,然後用息銀作為學校經費。如皋蘭書院建立後,知縣徐敬多次出麵負責籌集經費,以解決教師的薪水和學生的獎學金。其三是出租校產,主要是臨街鋪麵,收取租金以為學校經費。還有一種辦法,就是借用學校經費發商生息,用其息銀解決學校經費。如蘭山書院在光緒初年因經費無著,在奏請朝廷批準後,從政府稅收中提銀兩萬兩發商生息,用息銀補學校經費之需。

除上述外,清代蘭州的興文社、修學社也是籌措教育經費的兩個民間教育基金性質的組織。興文社是專為皋蘭縣士子參加鄉試、會試提供旅差費的。最初赴陝、赴京因路途遙遠,所需差旅費太多,一般貧士無力承擔,因而官府從藩庫、道庫補助一些,後改為由各地官員捐助,然後發商生息,用息銀資助。乾隆年間,皋蘭縣知縣王望倡議募捐,接著先後在蘭任過職府、縣官員“捐廉”,並成立了興文社。該社的宗旨是“振興文教,雅意栽培”,即為皋蘭縣培養人才、振興皋蘭文教事業出力,它擁有本金五千八百兩,店房一所,全部發商生息,用息銀資助參加鄉試和會試士子的差旅費。據記載,興文社在資助士子方麵成效顯著。對參加鄉試者,每人資助白銀十兩,參加會試者,每人資助三十兩,自興文社成立至本世紀初,近二百年間,在為蘭州培養人才、開拓文風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許多蘭州著名學者如秦維嶽、張國常、劉爾等,都是在興文社的資助下取得功名,進而做出成就的。興文社的成就是多方麵的。除資助赴考士子外,還出資興辦了皋蘭興文社小學堂和興文中學。

修學社是康熙五十二年(1714年)由程鴻翔創建的,它擁有臨街鋪麵數十間,以其租金為府、縣兩儒學提供修補學舍費用。宣統年間,劉爾完成重修府、縣兩級儒學的任務後,利用剩餘的磚瓦木材,分別增修了位於兩學附近的修學社的房屋鋪麵,並將修學社分為蘭州修學社和皋蘭修學社,從此兩校各自用修學社所收租金作為學校修繕費用。應該說,在封建時代,這種由民間發起的福利組織是解決學校經費不足的可取形式。

清代,蘭州教育的迅速發展與蘭州行政地位的提高密不可分。乾隆三年(1739年),清政府決定蘭州為甘肅省省會,蘭州的州儒學隨即升為府儒學,同時又決定擇地另建縣儒學。自此之後,蘭州教育發展史又翻開了新的一頁。首先是學校的增加。乾隆五年(1741年)建皋蘭縣儒學,嘉慶二十四年(1823年)建五泉書院,道光十一年(1832年)建青城書院、道光二十二年(1843年)建皋蘭書院、光緒九年(1884年)建求古書院,此時,義學、學舍、裏塾也分布於蘭州各地。到光緒末,各級各類學校共計約三十多所,其規模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朝代。學校的增加,在校人數的增多,使知識界的層麵不斷擴大,人文氣息漸趨興盛。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學校的設備也不斷增多,各學院都有大小不等的書庫,以及供學生學習、住宿的齋房;各種規章製度也日趨完善,這些都表明,到清末,蘭州已初步發展成為一個人文薈萃的地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