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董事評價製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公司應製訂董事規則,明確董事的職責,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為促進董事盡心履行職責,發達國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和薪酬委員會每年按照事先訂立的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對董事長、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進行年度評價,並由外部的谘詢公司根據每個董事的表現整理出評價結論,此外董事會治理委員會還從董事會的角度對董事長的表現進行單獨的評價。借鑒外國經驗,我國企業在股份製的基礎上,應建立對董事會和董事的評價機製,由監事會或人力資源部製訂董事長及董事的評價標準,定期(比如季度)對董事長和董事的工作表現進行評價,並向股東大會彙報,使股東及時對董事們進行激勵與約束,確保董事會以銀行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
四是完善董事會的監督體係,董事尤其是執行董事應定期向董事會彙報工作,實行董事長與總經理分離製,以保證董事會對總經理的監督。樹立公司董事會集體決策觀念,杜絕執行董事的”專政”行為。既強調董事侵犯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要承擔賠償責任,又要鼓勵董事經營管理公司,如建立董事責任保險製度或股份期權製度。前者由董事和公司分別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當董事賠償責任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後者是規定董事股份的行權期,凍結部分股份,任職期間發生對公司的賠償責任時,由其股份衝抵;任職期間沒有責任,則任期屆滿時如數解凍。
(3)建立規範化的監事製度,加強監事會職能。
建立規範化的監事製度,旨在充分保護以國有資產、戰略投資者、中小股東和職工為主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同時,加強監事會職能,全麵提高監督效率。監事會的監督權是法定的,並代表全體股東來行使。監事會既獨立於董事會又獨立於經理層,發揮好監事會的職責,需要與獨立董事、紀檢委、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等多個監督機構協調,在科學的監事會運作機製下完成它應有的使命。提高公司法人運行的質量,建立名符其實的監事會製度,要賦予監事會更大的權力,包括對業務和財務的審計權,對管理層和員工行為的監察權,對董事會成員的彈劾權,對董事長和經理重大決策的否決權,提議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權及代表整體利益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力等。合理選擇監事會人員,即要有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反映廣大職工的利益。這個比例建議根據不同公司的情況由法律規定,以防止該比例被股東大會縮小或否定;又要有法律、財務、工商管理等專業人士擔任監事。其次,賦予監事行使監督權的相關權利。如賦予監事在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的基礎上,必要時應有權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提供服務;明確賦予監事會代表公司對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經理提起訴訟的權力。再次,完善外部監事製度,如國企的稽查特派員製度和審計委員會。在英國,審計委員會已經成為大型企業中必不可少的內部組織機構。它是董事會的一個下屬分會,由外部非執行董事組成,充當公司與外部審計人員的聯絡官,參與公司治理。德國公司的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業務也起著很大的監督作用。由於它可以任命董事會成員,因而對董事會的行為形成製約。
4.完善激勵和約束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