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朱元璋要求地方官每年朝見天子一次,直到洪武十八年(1385年)定為三年一次。
具體規定:各布政司、按察司。
鹽運司。
府、州、縣及土官衙門的流官,在人朝的前一年年底,都要按《授職到任須知》編製文冊,然後和原領敕諭、《諸司職掌》的事跡文簿,親自帶到京師上繳,作為考察的憑據,同時規定,不論路途遠近,均限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既不許預先離職,也不許過期遲到,都要在第二年正月朝覲皇帝,朝畢後,由吏部會同都察院進行考察,京察和外察的考核結果,報朱元璋裁定。
京察與外察都被稱為“大計”。
凡是在大計中受到處分的官員,以後不能再用。
考滿與考察是朱元璋整頓吏治、鞏固明王朝封建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滿與考察,總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各有各的側重點;考滿主要是與官員的升遷相聯係,而考察多以官員的罷黜為主,兩者互為補充,相輔相成,使明初對官吏的考核製度更加完善。
在考滿與考察的過程中,朱元璋特別強調要考核出官員的實際從政能力,突出考核官員在任職期間的業績,但反對虛言浮誇,更憎惡那些欺下瞞上的作風。
朱元璋提倡官員做事要廉潔奉公、盡心盡職,為人實實在在。
洪武初年,朱元璋急於安定社會秩序,為恢複經濟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因此他非常注重各級官員安撫百姓的作用,他在《大明令·吏令》中強調,以戶口增大、田野開辟作為各級地方官吏的重要職責也是考核府、州、縣各級官員的重要標準之一。
明朝初年,地方官員來京朝見時,他告誡官員說:“天下剛剛平定,百姓財力俱困,就像小鳥初飛,樹苗初栽,不要拔去鳥的羽毛,撼動樹的根苗。
廉潔能夠約己愛民,貪贓必會害民肥己,你們要引以為戒。
”“設官為民”成為朱元璋倡廉懲貪的宗旨之一。
他一方麵嚴格地考核各級官吏,用法規約束他們,另一方麵在倡廉的同時,也考慮到養廉問題,明朝建立的前一年,即吳元年(1367年)七月,他曾任命二百三十四名郡縣官吏,並特意發給他們優厚的派遣費。
如發給知府、知州、知縣文綺四匹、絹六匹、羅二匹、夏布六匹,府、州縣佐貳官為長官一半。
其道裏費,知府賜白金五十兩,知州三十五兩,知縣三十兩。
同知發給知府的五分之三。
朱元璋講:新授予的郡縣官,多出自布衣,為了避免他們到地方後侵擾百姓,因此賜他們道裏費等,以善其廉,可見其用心良苦。
1372年(洪武五年),他又下詔,命考核官員首先要看學校、農桑等實政。
朱元璋對那些為政清廉、安撫百姓的官吏,經考核優異者,大加表彰,晉級提升。
如嵩縣典吏劉某,任滿人覲,朱元璋接見他時,發現他穿得衣服非常的樸素,便對中書省大臣們講,當官的因衣食原因向老百姓搜刮的大有人在,而嵩縣典吏如此貧困,難道不是為官清廉的人嗎?於是下命以布帛賞賜給他。
又如寧國知府陣灌,在地方設立學校延聘教師;訪民疾苦,禁止豪強兼並;不築堤,保民田畝;用刑寬恤,安撫百姓。
朱元璋以此為榜樣,頌行全國。
再如濟寧知府方克勤,鼓勵農民開懇,三年不收稅,在任期間,他懇荒興學,戶口增長數倍,一方富足,而他自己身穿布袍,十年不換,十分簡樸清廉。
1375年(洪武八年)他人朝,朱元璋賜宴嘉獎。
還有新化縣丞周舟,業績突出,有廉潔勤政的好名聲,被升為吏部主事,後因新化縣百姓的請求,朱元璋又命他回原縣繼續治理地方。
當時這種清廉自勵,廉潔奉公的官員還有不少。
1371年(洪武四年),刑部從獄中囚犯禦史台管勾字文佳處得到書信百封,送交朱元璋過目,其中有一封是王升托宇文桂轉交給他兒子、平涼知縣王調的信,信中教導王調:“凡事須清心潔己,以廉自守。
”又說,“讀書之人,慎勿以富貴為念。
……治民為仁慈為心,報國以忠勤為本,處己當以謙敬,學業更須勉力。
”朱元璋看後非常高興,認為王升是位善教者,在貪風遍布之中,能看到這種家訓,更難能可貴。
朱元璋為王升這種勸善懲惡,移風易俗的品質所感動,於是下令中書省遺使帶詔書前往宣諭,將其釋放,並賜白金一百兩,絹十匹,附子王枚1;D椒五斤,以表彰其賢良。
同時,又命免其全家搖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