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規定:各地府州縣官員任期為三年,期滿要到京師接受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看地方各級官員是否稱職,主要是看官員三年中的政績。
因此每位地方官都要帶上自己三年任職期間的政績文冊,以此作為考核官員的憑據。
文冊由監察禦史和按察司的官員負責撰寫造冊,以防有偽。
洪武年間,地方官吏政績的具體標準包含在朱元璋親自製定並頒布的《授職到任須知》內。
《須知》中詳細地記載了各級地方官吏應盡的責任,將地方公務分為:“祀神”。
“印俗禦門”、“獄囚”、“吏典”、“養濟院”、“製書榜文”、“起滅詞訟”、“倉庫”、“田糧”、“會計糧儲”、“金銀場”、“各色課程”、“鹽場”、“窖治”、“官吏”、“書生員數”、“孝子節婦”、“境內儒者”、“詞訟”、“犯法民戶”、“虧兵”等三十一項。
並逐項開列地方官員應負的責任和注意的事項,要求各級地方官員按此事例,逐一落實。
例如“田糧”一項,要求官員要詳細知曉軍、民、僧、道、臣、灶、醫、儒等戶境內各有多少,民田多少,官田數目,每年民日夏、秋兩稅,稅糧數額,官田稅糧數目,並且分款項開報,以備用。
對不遵守《授職到任須知》的官吏,要堅決懲辦。
不少官吏因違反規定而被罷官、下獄,甚至被殺。
1390年(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又製定了《責任條例》,並頒行各司、府、州、縣明文規定:上級衙門對下級及其官員要進行監督檢查,要求所有的官府衙門必備一文簿,逐項記錄辦過的事宜,每個季度都要派一名吏典送交上級機構查考。
對官吏進行常規化的考核分考滿和考察兩種。
考滿是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正式定下來的,他仿照古代的考核製度,規定內外官員(中央與地方官員)在九年任職期間,每三年考核一次,三年稱為一考(初考),六年叫做再考,九年叫通考。
就地方官員而言,府、州、縣的屬官,先由本衙門正官進行初考,府、州、縣正官由上級正官初考,隨後再層層上報核實,最後再送吏部考核。
各省的布政司、按察司的屬官也是先由本行正官進行初考,然後再報吏部考核。
而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正官及副職,需經都察院初考,再報吏部複考。
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
軍職首領官,皆由布政司考核,再送按察司複考。
各衙門根據官員任職期間功過事跡撰造文冊,再報送吏部,經過吏部考核後,寫出考核評語,評語分為上中下三等,一是稱職,二是平常,三是不稱職。
依據評語決定各級官員的升降。
1370年(洪武三年)朱元璋津規定:府同和一考無過失的,可以升做知府;知縣二考無過失的,可升做知州;縣丞一考無過失的,可升任知縣。
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又規定,府、州、縣官三年為考滿,評語是平常和稱職的,在相同品級內調用,評語不稱職的正官、副官要降級,不稱職的首領官要降為克。
比較容易控製的是東宮,因為他們工作在皇帝的周圍。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製定的《六部職掌》規定:吏部掌天下官吏選法、封勳、考核之政。
戶部掌天下戶口、田土。
貢賦、經費、錢貸之政。
”禮部掌天下禮議、祀祭、貢舉之政。
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這些均為考核京官的依據。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又頒布了《諸司職掌》,對中央自王府、六部、都察院及以下各部門官員的設置和主要職責都作了具體規定。
同年還規定,京官四品以上均九年任滿,由明太祖朱元漳親自決定升降。
六部五品以下的官員任滿三年,由本衙門正官按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作出評語,經監察禦史考核,再由吏部複考。
在京的軍職文官,均由監察禦史考核。
對官吏的考核除了考滿之外,還有考察。
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令禦史及各道按察司舉報有司官員有無過錯,奏報黜陟,對官員的考察自此開始。
沒過多久,他將這種考察推行全國。
考察分為京察和外察兩種,京察是對京官的考核,主要是指中央各機構和兩京所在地的順天府和應天府的各級官員。
根據他們的具體表現再決定升降。
洪武年間考察沒有定期。
外察是針對地方各級官員的。
開始時由監察禦史、按察官隨時舉察上奏。
從1378年(洪武十一年)開始,朱元漳令吏部在殿堂上考核人京朝覲官員的政績,這就是明太祖朱元璋開始建立的朝覲考察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