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不可控安全事故的隱患
經營中不可能總是一帆風順,有利潤的地方就有風險,而風險又分為可控和不可控兩種。例如廠家的某個產品突然被曝光出來說有嚴重質量問題,從而牽連到經銷商,這就屬於不可控的。一般來說,一個廠家的倒下,往往要牽連旗下一大批的經銷商破產。最要命的是,經銷商對上遊廠家的事故沒什麼可控性,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突然知道,然後被動接受。現在《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廠家在此方麵的安全保障工作。廠家安全了,經銷商也就安全了,從源頭上控製廠家出事牽連經銷商的問題。
2.對接廠家的態度
《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必然首先從生產廠家開始,或是作為重點,從廠家的角度來說,這是國家法規,隻有接受執行。當然,廠家非常希望經銷商也能理解和接受。這樣,在廠家進行對產品品質、價格、市場政策等方麵的調整時,廠商通力合作,盡早適應新的法規要求。但是,經銷商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往往會產生出一些抵觸情緒,這樣就會導致廠商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出現問題。若這時候有經銷商主動站出來,表示理解接受,積極配合,迅速調整,加強與廠家的對接性工作,這必然是大受廠家歡迎的。在獲得廠家的傾斜性政策支持方麵,必然是近水樓台先得月。畢竟,幫助廠家解決一些廠家自身都無法解決的問題,這就是經銷商的新價值所在。
當然,經銷商也得做好相關的準備和預案,無論是從廠家查到經銷商,還是當地政府職能部門的市場大檢查,或者是熱心消費者舉報,有時候難免會牽連到自己,這就需要完善相關意外事故的提前自查和處理預案體係。未雨綢繆,安全第一。
3.對當地政府職能部門的態度
中央一聲令下,各地方執法部門自然也得行動起來,從《食品安全法》的本意上來說,是督促和推進整個產業鏈都來重視和落實食品安全問題,倒也不是說非得要整死些企業才是目的。一般來說,大型的廠家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體係較為成熟,有事沒事能經常見麵接觸,即便遇到些比較大或是比較麻煩的事情,雙方也能及時坐下來溝通研究,力爭把事情向正麵的方向去解決。但經銷商可能就不是這樣了,許多經銷商對地方行政執法部門一直采取回避和抵觸的態度——老板們認為這些政府部門都隻是來收錢找麻煩的,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和片麵的,也不利於很多問題的解決。缺乏同政府部門的溝通,也就無法獲得來自政府部門的支持與保護,生意在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就必然會麵臨瓶頸。從長遠來看,與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是必然的,除非你永遠隻想做眼前這麼一點小生意。按說,這次也是個機會,《食品安全法》頒布後,各地的政府職能又得好一陣忙活,其實,哪一個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打算僵化與地方企業之間的關係呢?不到萬不得已,誰也不願意采取強製措施進行硬性執法,若是地方企業(包括經銷商)能理解,能主動配合,那自然是再好不過,作為經銷商,現在不正好是一個與政府職能部門建立關係的良好時機嗎?
4.說服下遊客戶
對於《食品安全法》的貫徹,估計經銷商的下遊客戶的牢騷和意見更大,畢竟,很多下遊客戶看待問題沒有那麼深入和長遠(不然的話他們早就成為大客戶了)。作為經銷商,在這個時候要拿出點高度和眼光出來,親自從正麵角度來勸說下遊客戶,讓其明白其中的正麵意義和機會。同時,也要指出法規的嚴肅性和不可逆轉性,這就等於間接地告訴下遊客戶,這是未來的正道,要麼走下去,要麼被市場淘汰。
5.可以打擊競爭對手
若是競爭對手也在對這個《食品安全法》發牢騷,那麼就要恭喜你了。發牢騷的人必然隻是看到危機和麻煩,但沒發現其中的機會所在,這也是打擊競爭對手最好的機會所在。打擊競爭對手有三個層次:一是拔刀砍殺,二是借刀殺人,三是借天殺人。所謂借天殺人,就是利用宏觀大環境的變化,利用對方沒有順應大環境大趨勢的變化來作為攻擊點,尤其是競爭對手試圖逃避,在偷偷摸摸地做些與新法規相對立的小動作時,可能隻要花費很少的代價,就能取得強大的攻擊效果。
總而言之,《食品安全法》並不是什麼洪水猛獸,而是社會文明、法規逐漸健全的必然趨勢,抵製是可笑和幼稚的,發牢騷更是頭腦簡單的表現,除非你把生意搬到國外去。以前那種靠粗放經營模式,甚至是靠鑽空子找漏洞的贏利模式必然要被淘汰,而樂於此道的老板們往往要付出身敗名裂、傾家蕩產的代價。大勢不可違,當你改變不了大勢時,隻有主動迎合,在國家越來越重視民生安全的今天,越是積極主動地迎合,收益越有保障。
經銷商賺錢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