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財稅體製改革結合起來

現行的分稅製形成了"財權上收、事權下放"的態勢,具有較強的包幹體製色彩,形式上,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權責明確,稅收分配關係合理,但實際上,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許多落後地區鄉(鎮)政府的公共財政困難,幾乎沒有能力向本地區農民提供必需的社會公共產品,甚至連"吃飯"財政都不能保障。同時,分稅製強化了地方政府的實體化傾向,使得以行政區劃為界的貧富差別更為明顯,阻礙了農業區域分工的合理化,導致農業區域結構趨同。因此,要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對應的原則,深化稅製改革,建立規範的轉移支付製度,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要積極創造條件,深化農村稅費改革,逐步取消農業稅,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區域分工合理化,為農業結構調整提供寬鬆的環境條件。

2.與戶籍製度改革結合起來

傳統城鄉分治的戶籍製度把農民約束在有限的耕地上,阻礙了農業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從而進一步固化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造成了事實上對農民的身份歧視,要徹底廢除原有的城鄉戶籍製度,采用戶籍登記管理製,使農民與城鎮職工的"身份界限"逐漸淡化,為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清除掉製度障礙,促進農業結構調整。

3.與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結合起來

農村社會還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土地仍是農民生存的"天然保障",因此,許多在城鎮工作的農民寧願過"西棲"生活也不肯放棄農村的土地,這一現象影響了農業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阻礙了農業土地的相對集中,不利於農業結構調整,要建立個人自由參保為主、分層次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製度,包括與個人收入無關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聯係個人收入、與個人繳費多少有關的其他保障。

4.與完善土地流轉市場結合起來

農業結構調整客觀上要求土地資源能夠合理、有序地流轉,在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製下,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但由於多種因素製約,土地流轉的規模還非常有限,必須采取措施進一步發育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在堅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製的前提下,通過積極培育農民企業家隊伍,完善社會保障體係,建立城鄉統籌就業製度,因地製宜發揮市場體製,采取多種形式促進土地交易以及加強農地交易的法規建設和市場管理,推進農地使用權市場流轉,加快農業結構調整。

二、農業結構調整要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結合起來

農業產業化以其全新的製度安排,在沒有改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基礎上,實現了農業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有機銜接。解決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量,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從而改變了農業弱質性缺陷,增加了農民收入,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躍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從一定意義上說,農業產業化經營機製是廣大農民為解決農業結構性矛盾對生產和收入的影響而創造的。采用這種經營機製,以利益為紐帶,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把農業生產結構、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市場消費結構的變化有機地聯結起來,順應了農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1.農業產業化經營對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具有重要作用

實行農業產業化經營後,龍頭企業直接麵對市場,廣大分散經營的農戶與龍頭企業建立購銷關係,所以農業結構調整實際上是對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中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生產結構的調整,具體而言,農業產業化經營對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有以下幾個方麵的作用:

(1)引導農戶生產經營,從而實現農業結構調整。結構調整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出適應市場需求的農產品,所以,必須以市場為導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的農戶,規模細小,經營分散,結構調整建立在農戶各自獨立決策的基礎上,受各種因素製約,農戶單個家庭的決策與市場需求未必一致。而農業產業化經營把農戶的小生產與大市場連接起來,龍頭企業擁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對市場需求變化的把握準確,能及時地通過農產品生產基地向農戶傳遞市場信息,引導農民合理地確定主導產業和生產規模。農戶生產的產品由龍頭企業收購,龍頭企業為農產品生產者開辟了穩定而廣闊的銷售渠道。總之,農業產業化經營通過市場牽動龍頭,龍頭引導基地,基地帶動農戶,合理確定區域主導產業和生產規模,在實現農業資源依靠市場合理配置的同時引導農業結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