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應收賬款交接(1)(2 / 3)

(2)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

(3)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

(4)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

(5)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

(6)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

若中途離職,於其任期中的呆賬率達到上列的某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

16.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賬率低於5‰時的獎勵如下:

(1)低於5%口(不包括5‰),高於4%0(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2)低於4‰,高於3‰,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20%。

(3)低於3%o,高於2‰,小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4)低於2‰,高於1‰口,小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40%。

(5)低於1‰,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50%。

若中途離職,不予計算獎金。

17.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以外人員的獎勵,以該分

公司每年所發生的呆賬率,低於容許呆賬率時實行。內容如下:

(1)低於5‰(不包括5‰),高於4‰(包括4‰),每人加發年終獎金5%。

(2)低於4‰,高於3‰,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0%。

(3)低於3‰,高於2‰,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5%。

(4)低於2‰,高於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0%。

(5)低於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5%。

18.分公司因倒賬催討回收的票款,可作為其發生呆賬金額的減項。

19.法務室依第九條接辦理的呆賬,依法催討收回的票款減除訴訟過程的一切費用的餘額,其承辦人員可獲得如下的獎金:

(1)在受理後6個月內催討收回者,得20%的獎金。

(2)在受理後1年內催討收回者,得10%的獎金。

20.依第11項已提列壞賬損失或已從呆賬準備衝轉的呆賬,業務人員及稽核人員仍應視其必要性繼續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獲得30%獎金。

21.本辦法的呆賬賠償款項,均在該負責人員的薪資中,自確定月份開始,逐月扣賠,每月的扣賠金額,由其主管簽呈核準的金額為準。

◎ 問題賬款管理辦法範例

某企業問題賬款管理辦法

1.為妥善處理“問題賬款”,爭取時效,維護本公司與營業人員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賬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賬、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況的案件。

3.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賬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2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賬款”。但情況特殊經呈報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4. “問題賬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賬款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法務室協助處理。

5.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況、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營業人員填寫。

6.法務室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協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總經理批示,並即協助經辦人處理。

7.經指示後的報告書,法務室應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賬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8.經辦人填寫報告書,應注意:

(1)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2)發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簡略注明原因。

(3)經過情況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依時間的先後,逐一載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況。本欄空白若不敷填寫,可另加粘白紙填寫。

9.處理意見欄乃供經辦人自己擬具賠償意見之用,如有需公司協助者,亦請在本欄內填明。

10.報告書未依前條規定填寫者,法務室得退回經辦人,請其於收到原報告書2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11. “問題賬款”發生後,經辦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報告書,請求協助處理者,法務室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該“問題賬款”應由經辦人負全額賠償責任。

12.會計員未主動填寫報告書的基本資料,或單位主管疏於督促經辦人於規定期限內填妥並提出報告書,致經辦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時,該單位主管或會計員應連帶受行政處分。

13.“問題賬款”處理期間,經辦人及其單位主管應與法務室充分合作,必要時,法務室得借閱有關單位的賬冊、資料,並得請求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配合查證,該單位主管或人員不得拒絕或借故推拖。

14.法務室協助營業單位處理的“問題賬款”,自該“問題賬款”發生之日起4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除情況特殊經報請總經理核準延期賠償者外,財務部應依第14項的規定,簽擬經辦人應賠償的金額及償付方式,呈請總經理核定。

15.各員銷售時,應負責收回全部貨款,遇倒賬或收回票據未能如期兌現時,經辦人應負責賠償售價或損失的50%(所售對象為私人時,經辦人員應負賠償售價或損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據,若非統一發票抬頭客戶正式背書,因而未能如期兌現或交貨尚未收回貨款,而不按公司規定作業,手續不全者,其經辦人應負責賠償售價或損失的80%。產品遺失時,經辦人應負責賠償底價的100%(以上所稱的售價如高於底價時,以底 價計算)。上述賠償應於發生後即行簽報,若經辦人於事後追回產品或貨款時,應悉數繳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賠償的金額依比例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