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調解並不是對法律的恐慌而作出的選擇。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訴訟被視為不和諧,而調解卻被認為是“不傷和氣”。筆者認為這完全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不論訴訟或調解都是對利益的再分配。“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調解的根本出發點就是要當事人做謙謙君子,不去計較太多的得失,以息事寧人,若根據法律獲取正當利益似乎也成了“小人”,這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精神是相悖的。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社會經濟基礎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獨立的利益實體更願輸在明處,而不願讓利於不明不白。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當事人既然對自身利益有了預期,又怎願放棄資本積累的機會?
中國的法治還在發展中,法律並未充斥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沒有“太多的法律,太少的正義”之尷尬(執法不力,有意規避法律不屬此範疇),就像我們第一次有自己收入可支配時一樣,當事人在法治社會中也終於可以明確地根據法律預見自己的利益,還有什麼理由讓他們去接受犧牲自己利益的調解呢?當然,物極必反,法治進而“法化”,僵死的條文損及社區生活共同價值觀時,民眾向調解靠攏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調解的比例逐年下降是法治過程中的必然現象,在某種程度上說明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進步和權利意識的蘇醒。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可以預計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訴訟會急劇增加,判決成本也會越來越高,若訴訟資源仍若目前這樣有限的話,積極發展調解也是實現正義的有效途徑之一。有一點可以明確的是,即便法院注重調解結案,當事人的意願和處分權將被合理地尊重,而不是法官利用將來可能的不利判決之暗示以逼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以審壓調)。筆者相信,法官進行調解結案不再是因為懼怕上級法院的改判或發回重審,而是在程序進行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自然選擇。另外,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不斷提高,更能有效預期自身的合法權利(本文已多次強調),現今法官進行有效的調解比進行簡單的判決變得更困難。因此,調解率下降已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不可否認,法院調解是實現和諧司法的有效手段,力圖在更大程度上以調解方式結案,這對法官的素質是一個不小的挑戰——他不僅要熟知法律,而且要理解當事人所處環境的風土人情和習慣傳統,熟諳談判與溝通的藝術。最近幾年法院調解率穩中有升不是對曆史的簡單重複,而是在司法政策的影響下,法官素質能力不斷提升的結果。最後需要再次強調的是:不必為我國法院調解率的下降而奇怪,一方麵它是法治進程中的必然現象;另一方麵,它會促使法官素質不斷得以提升。明確這一點,對於今後如何更好地利用調解結案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