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曉萍
作者簡介:達曉萍,蘭州市七裏河區人民法院龔家灣法庭庭長。
【內容提要】 近年來,法院文化成為理論及實務界都十分關注的問題。法院文化作為文化的一種,其內涵及具體內容都具有自身的司法特性,以先進的理念為指引,通過法官司法行為作用於審判設施、裁判文書等物質載體上,從而展現其巨大價值。而法院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製度,在國內一直被稱為“傳家寶”,在國外亦有“東方經驗”之美譽,也逐漸形成了內涵豐富的調解製度。本文著重從法院文化和調解文化的定義,異同,並存的必要性,二者的趨勢來闡述。
【關鍵詞】 法院文化 法官素質 調解 和諧
現代意義上的文化概念,源於西文“culture”,從詞源學的角度考察,“culture”一詞最早來源於拉丁文“colere”,在中古英語中常有“耕耘”和“掘種土地”的意思,並進而引申為“為增進某種東西的質量所作的廣泛的努力”。我國的《辭海》對“文化”的定義是:“從廣義上說,指人類社會曆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上說,指社會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製度和組織機構。”
一、二者的定義
法院文化是指法官職業群體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所形成的、具有鮮明審判特征的知識體係、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準則及其外在物質化體現的總和。
調解文化是指調解人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所形成的、具有濃重鄉土氣息和東方熟人社會特征的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準則及其外在物質化體現的總和。
二、二者的異同
二者同屬司法文明,二司法文明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法製建設向更高層次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建設法院文化又是司法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實現提高人的綜合素質、培養人的道德情操,建立平等、和諧、友愛、互助、理解、尊重的人際關係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但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一)根治的社會文化環境迥異
現代法院文化實質上是西方舶來品。“現行法理的原則是從西洋搬過來的,和舊有的倫理觀念相差很大。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原本不承認有可以施行於一切人的統一規則,而現行法卻是采用個人平等主義的。”“一個法官並不考慮道德問題、倫理觀念,他並不在教化。”所以法院文化產生於不斷變化、陌生人居多的工商業社會,所以在西方起步早,也更為發達。
而調解文化之所以屬於東方經驗,源於東方幾千年緩慢的農業社會的延續。自己自足的小農社會,儒家思想統領的尊卑有序的禮治社會決定了調解對於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克己複禮、恥訟厭訟的思想在中國百姓的心中根深蒂固。調解作為長期形成的、日積月累的一種傳統,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注重情、理、法的結合,注重社會效果,注重個案的徹底解決,是一條柔性的富有溫情的途徑,維持了富有人情味的社會環境,曆代人們表現出了持久的熱情。
(二)的終極目標不同
法院文化以平等為基礎,旨在追求公平、正義。“尤其在民法範圍裏,他並不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權利。”它促使人們服判的力量在於對平等信念的篤定,對自由契約的遵守,對法治權威的服從。這是一種人們自覺製造規則來規劃社會的製度。
而調解文化的基礎是不平等,是尊卑有別。自從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思想便在中國社會取得了正統地位,以調息爭,實現無訟正是儒家的理想境界。自此後,儒家思想便成為一種不自覺的經驗,世代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