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媒體監督。是指新聞媒體對檢察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曝光”,對檢察人員的某些違法亂紀現象進行批評和揭露。在當今信息時代,媒體輿論監督被稱為獨立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成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監督形式。當然,媒體輿論監督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以不影響秉公執法辦案為限。
第三,社會組織監督。一般包括各民主黨派、政治團體、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其雖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國家強製性,但是整個法律監督體係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在我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許多行業自治組織,可以通過提出批評、建議、協商對話等形式,14監督檢察機關及其人員的行為。在完善對檢察權力的監督的過程中,應當使社會組織監督的具體形式和製度確立起來。
(二)強化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製約機製
1.完善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監督機製。依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上級檢察機關與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有指令權,即指揮監督權和決定權,下級機關具有相應的服從和報告義務。但是法律對上級檢察機關如何監督以及監督不當的責任卻未作規定,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限於業務上的領導和監督,時而會出現檢令不暢的現象,且人事和財務的上下級內部監督是亟須補白的領域。因此,亟須從以下幾個方麵完善:
首先,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業務監督。上級檢察機關應對下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開展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回督查,尤其要加強對職務犯罪的偵查和辦理的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解決。其次,將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監督製度化。下級檢察機關應當每月或每一季度將本院的檢察工作情況和計劃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書麵報告,上一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報告作出審核,形成規範的報告審核製度。再次,健全請示答複製度。對於下級檢察機關向上級檢察機關提交的複核申請或者疑難案件的請示答複作出具體規定,包括請示的範圍、程序、內容、要求和答複的期限等,下級檢察機關必須依法執行,且執行後結果再次報告。最後,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人事和財務也應進行合理監督。真正建立全麵、係統、科學的內部監督機製。
2.完善檢察委員會的內部監督作用。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機關的集體決策機構,可以有效防止檢察長的個人決定發生偏差,在檢察機關內部監督製約機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檢察委員會存在著議事範圍不明確、工作流程不規範、決策效率不高、督辦機製不健全等問題,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內部監督作用的發揮。
改革檢察委員會的運行機製,真正發揮檢委會的監督作用對完善檢察機關內部製約機製具有重要的意義。檢察委員會是檢察機關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檢察業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的最高業務決策機構,為了檢委會真正實現其製度初衷,實現公正司法和科學管理的目的,有必要對檢委會的工作予以完善,使其成為規範高效的議事機構。一是完善檢委會的組織結構。要避免隻有擔任一定行政領導職務的人員才能進入檢委會的現象,重視檢委會成員的業務水平,淡化行政色彩,注意將沒有行政職務的檢察業務骨幹和優秀檢察官吸納到檢委會中。二是建立檢委會委員培訓製度。上級檢察機關有必要針對各級檢委會委員組織集中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檢委會委員的水平。三是規範檢委會議事的法律程序。確定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和事項的範圍、議案的提交程序、議案的討論和決定程序,以保證檢委會決策的質量。
3.加強檢察機關各部門之間的監督製約。在檢察機關內部,立案、偵查、批捕和起訴等職能分屬於不同的部門行使,這本身是一種製衡機製。司法實踐中,由於立案、偵查、批捕和起訴等部門都是專門的業務部門,因此在履行各自職能的過程中常注重協調配合,忽視了部門之間的監督和製約。尤其對反貪、反瀆部門的工作監督缺失。紀律監察部門作為專門的內部監督部門,由於對檢察各項業務不熟悉,無法做到及時監督,常在違法亂紀行為已然構成嚴重犯罪時才介入調查,監督明顯具有滯後性。因此,必須加強同一檢察機關內各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
一是進一步規範和細化辦案流程,建立各個工作環節的追責製度。規範檢察機關內的審查逮捕、公訴和職務犯罪偵查、控申、監所等各業務部門的執法辦案,細化各部門及各子部門內的辦案流程,並建立相應工作環節的追責製度,真正做到每項工作都落實崗位責任製,使整個執法辦案過程更加明確、規範和科學。二是以綜合管理部門為主導,加強對辦案質量的監督。通過案件管理信息係統和檢察統計報表係統和局域網絡,實行對案件的不間斷管理,並在結案後填寫案件評估考核表。三是加強紀律監察部門對各個部門的監督。對紀律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上任時必須進行培訓,使其熟悉檢察機關內部組織結構和檢察業務的工作過程,對檢察人員的執法行為和辦案紀律以及財務人員、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全方位的督察,確保檢察工作的有效運行,確保檢察權力的廉潔和司法公正。
毋庸諱言,人性中天然地存在著弱點,如貪婪、私欲、仇恨、利己專斷和濫用權力的傾向性,無論在何種政治製度和意識形態下,都需建立嚴格的約束製度,並輔之以道德的教育,否則是無法避免權力的恣意和濫用的。道德教育使行使權力的公民樹立崇高的人生理想、堅定的法律信仰和正確的權力觀。嚴格的約束機製是對人性不完善的彌補,斬斷握有權力者的利己專斷和濫用權力的妄想,使其遵循憲法和法律且謹慎地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進而保障國家的安寧,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的福祉。因此,培育正確的權力觀和建立完善的檢察權力製約機製相輔相成,不可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