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控告申訴部門:控告申訴部門負責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或委托的律師、被害人及其親屬或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不服或不當的申訴和控告。對不服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的案件進行複查,作出書麵裁決,對可以或不能變更強製措施而變更或未變更強製措施的案件,責令辦案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對應當提請而不提請、應當變更而不變更,造成可以不必羈押而羈押、必須羈押而不羈押的情況移交辦案部門所屬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造成惡劣影響、構成犯罪的,移交反瀆職侵權部門立案查處。筆者認為,在考慮審查部門時既要考慮辦案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能夠切實地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檢察權的職責配置情況以及監所檢察部門與在押人員聯係最緊密,最了解在押人員的表現和心理狀況,了解在押人員已經被羈押的期限的長短,能夠及時獲得在押人員的申請等客觀情況,筆者讚同主流觀點,認為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應當是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但同時,筆者認為,在監所檢察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時往往會涉及到偵監和公訴部門。
2、明確審查的對象標準
在進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時應當明確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哪些不能適用,從而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保障社會公眾利益,防止因適用不當,造成犯罪嫌疑人被變更強製措施後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必須把握好與現行《刑法》和新《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政策相適應,必須能夠確保沒有羈押必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讓應當獲得變更釋放的嫌疑人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為此,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對象上應當從以下幾方麵予以界定:
(1)從犯罪嫌疑人涉罪的性質分析。根據現行《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五條的要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犯知識產權、製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偽劣商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重大環境汙染等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涉案嫌疑人不應當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2)從犯罪嫌疑人的主體情況分析。對涉罪主體屬於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老年人、嚴重疾病患者、盲聾啞人、初犯、從犯的可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對涉罪主體屬於累犯、多次作案的慣犯、在緩刑考驗、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又犯罪的嫌疑人不予適用。
(3)從涉罪可能判處的法定刑分析。對於法定刑較輕,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對法定刑可能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適用。
(4)從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分析。對於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或者危害後果較小的可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對於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犯罪嫌疑人則不予適用。
(5)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麵分析。對於犯罪後認罪、悔罪、真正認識到自己錯誤、在押期間表現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對於拒不認罪、悔罪或者在押期間表現較差和可能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五種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則不適用。
(6)從刑事訴訟的進展情況分析。對於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翻供可能的可以作為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的輔助判斷條件。對於證據確實尚未收集完畢,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翻供情況的,應當不予適用。
實踐中可能存在前述多個分析條件重合情況,比如,雖然犯罪主體是未成年人,但認罪態度不好,主觀惡性較大的就不應當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對該機製的判斷筆者認同隻要有不應當適用的情形之一的,就不予適用。
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在保障人權的同時,可以減少羈押數量,減輕羈押場所的監管壓力,節約司法成本,有效地防止出現超期羈押和“一捕到底”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