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尊重保障人權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2 / 3)

2、與審批延長羈押期限的審查相結合

偵查機關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結合羈押必要性審查情況,對是否延長羈押期限進行嚴格把關。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應作出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3、與執法辦案的實際相結合

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必須與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實際情況相結合。要遵循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和規律,根據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審查方式的客觀情況,恰當的規定審查的部門。在審查操作程序的規定上必須既要考慮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和監所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同時必須考慮何種審查操作規範既能高效率的辦理案件,又能客觀公正的保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理性、平和、公正、高效的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

4、與化解社會矛盾相結合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羈押必要性審查必須考慮能夠及時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一切有利於社會和諧的製度在當前檢察工作的形勢下都是有益的。為能夠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必須綜合考慮被害人的意見,考慮犯罪主體的特性,考慮適用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製度後的社會效果。辦案中,堅持將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息訴罷訪促和諧的有效舉措,將執法辦案與化解矛盾有效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所以,在辦理案件中要特別注意涉及被害人案件的協調和處理工作,對於審查案件後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的,要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減少涉訪、涉訴。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能部門和工作職責

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沒有明確在檢察機關內部由哪一部門承擔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因此,應該明確參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能部門和工作職責,細化各部門的工作措施。

1、明確審查的部門

新《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但究竟應當是公訴部門,還是偵查監督部門,還是監所檢察部門值得探討。從立法的本意和檢察機關的權力配置來看,偵監、公訴、監所都有權力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但由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職責,如果不能確定由哪一個部門承擔該項職責,很可能造成各部門相互推委或者相互爭權現象。同時,由於逮捕是由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作出的,如果公訴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經審查後就變更逮捕措施,勢必影響其與偵監部門的關係。

(1)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逮捕的標準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複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如果情況有變,不適合繼續羈押的,應當變更強製措施。偵查監督部門特別應該對批準逮捕後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經常性的審查,對涉黑涉惡等重刑犯進行定期審查。加強與監管部門道的聯係,隨時把握羈押對象的認罪、悔罪態度和平時表現;與偵查部門建立信息交流機製,在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同時,根據偵查進度和現有材料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進一步審查,及時提出意見。向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街道和村社發放調查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時表現、主觀惡性和是否具備變更強製措施的條件,及時對主觀惡性小、符合變更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製措施,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促進案件的偵破工作。

(2)公訴部門:公訴部門負責對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證據確實充分,辦案人員應該對有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有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符合變更強製措施的及時變更強製措施;要更加注意對團夥案中的從犯、脅從犯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及時變更或監督有關部門變更強製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和刑事和解相結合的辦案機製,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刑事和解案件要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製措施,並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考慮作出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相對不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建議法院從輕判處的處理決定。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的職能作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羈押必要性進行經常性審查,要與家長、學校、社區聯係,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時的表現,及時訊問犯罪嫌疑人,準確把握其悔罪態度和思想動態,對符合變更強製措施的及時予以變更,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審查監管部門提請變更強製措施的書麵材料,並監督在審判階段強製措施的變更。(3)監所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在押人員的平時表現、思想動態和悔罪情況及時向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反饋,與看守所一道對在押人員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監督看守所提請變更強製措施的各個環節,對提請變更強製措施提出書麵監督意見,防止出現可以不被羈押仍被羈押的現象出現,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