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以養殖小區為代表的合作經營模式相比農戶散養模式具有很多優越性,但也存在諸多問題,如集體內部利益協調困難,養殖風險仍很大。對單個散養農戶家庭而言,其在生產和銷售方麵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進行合作經營後,農戶行為受到集體約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集體對不同主體的利益取向進行調和,如果集體不能很好地協調養殖戶之間的利益,合作最終會解體。就目前現實情況來看,許多合作組織還沒有形成社會控製的決策機製和利益分配機製,一人控製、一股獨大的局麵還普遍存在,普通的養殖戶參與度低,合作組織缺乏凝聚力。同時,合作經營能夠增強農戶的自然和市場風險抵禦能力是有條件的,它需要組織正常高效率運轉。但是,如果組織無法正常有效運轉,那麼其帶來的損失會更大。因為集體養殖對防疫的要求更高,如果單元主體行為缺乏一致性,防疫問題將很難解決;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畜禽糞便,則會造成更大的環境汙染,影響畜牧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合作經營模式仍隻是一種過渡模式,我國畜牧業的長遠發展還需要尋找更好的組織模式。
正文 我國養殖業合作經營模式淺析(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