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資谘詢公司與中小企業融資
這是我國民間借貸陽光化的雛形。以前沒有這類公司,民間借貸都在地下,現在這個模式就是把民間借貸陽光化了。截止目前,工商注冊的鹽城市投資谘詢公司共有10家,這個行業特點就是不夠規範,不夠專業,規模比較小。
3.典當行與中小企業融資
這是比較古老的商業模式,從鹽城市商務局獲悉:目前鹽城市共有典當行31家,典當分支機構1家,注冊資本總額達51509.21萬元,共有從業人員252人。2013年鹽城市典當行業務由原來單純的黃金質押、房地產抵押業務擴展到以企業股權財產權利質押等。2014年全市典當企業實現典當總額72887.68萬元,同比增長26.9%;業務筆數24850筆,與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全行業營業收入2725.5萬元,稅後利潤641.59萬元,80%以上典當企業當年實現盈利。在民間借貸風險高發的情況下,市鹽城商務局於2014年2月份委托會計事務所對32家典當企業進行審計,未發現鹽城市典當企業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等違規行為。
4.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與中小企業融資
鹽城市自2006年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以來,為農村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發展機遇。目前試點個數已發展到134家,入社農戶13.76萬戶,吸納資金規模達17.16億元,投放資金餘額13.99億元,累計投放互助金近50億元,其中90%以上投放於現代農業和農民創業,為有效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目前還處於試點發展初級階段,規模總體不大,內部管理水平不高,發展中麵臨著許多問題,如少數合作社存在違規操作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投資範圍違規,如瑞鑫就把錢投到了非農村農業的房地產項目中。
(二)鹽城市中小企業利用民間金融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對於正規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麵,民間金融有一定的優越性。但由於民間金融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實際操作中,民間金融還是會出現諸多問題。
1.雙方都存在著巨大的金融信用風險
由於民間金融的多數活動屬於私人性質,遊離在體製外,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政府也很難加以管理。民間金融缺少風險分擔機製,一旦某一環節發生問題,會產生連鎖反應。另外,民間借貸沒有合法、公正、有效的原始憑證,這就使得借貸糾紛時常發生,而且訴訟過程中,常因證據不足而討不了全額資金。例如自2008年至2013年間,鹽城唐笑服飾有限公司多次向鹽都區新區管委會借款,累計2805萬元,因企業現在經營困難,管委會多次討債無果。
2.民間金融存在多頭監管和監管缺位雙重現象
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鹽城分行監管,投資谘詢公司歸鹽城市工商部門管理,而典當行由鹽城市商務部門監管。多頭分散管理使監管長期缺位,民間金融機構違規吸存放貸。例如2012年12月射陽縣銀信擔保有限公司的倒閉,該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導致合德鎮陳洋辦事處眾多村民血本無歸。
3.民間金融市場缺乏信息查詢渠道
目前,鹽城市的民間借貸市場缺乏信息查詢渠道,放貸者無法定期了解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隻能通過中介機構的口述,所以放貸者對其投入的資金沒有安全保障,隻能通過提高利率,來達到一種假象的自我安慰。此外,鹽城市建立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目前登記的筆數很少。因為一旦登記,放貸的利率就要受限製,即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所以一些放貸者為追求高額利率,不願登記。另外,利息收入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一旦登記公開,就不好逃稅了,所以登記的積極性不高,影響借貸登記製度的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