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期固定,不利於消費者自主選擇
免責期通常出現在健康保險合同中,是在合同生效後約定了一個期限,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得不到保險賠償。一般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低,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而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往往規定了一個固定的免責期,消費者無法自主選擇不同的免責期。顯然單一的免責期限製了市場的進一步細分,無法有效滿足長期護理保險消費者不同層麵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限製了消費。
(二)缺少通貨膨脹條款,不利於消費者公平交易
目前,中國市場上銷售的長期護理保險缺少通貨膨脹條款,即醫療費用等保險金的給付是按照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的價格指數決定的,而長期護理保險往往期限較長,有些甚至是終身。近十年來,隨著消費水平以及醫療護理成本的不斷攀升,在消費者購買保險的幾十年後,按照原來標準製定的保險金給付顯然無法使消費者利益得到預期的保障。因此對於該款保險,缺乏通貨膨脹條款有失公平性。
(三)長期護理保險的消費者投訴情況
中國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保監局共接收各類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投訴總量12417件,同比上升27.88% ,反映有效投訴事項同比上升28.41%。其中,人身保險涉嫌保險公司違法違規類投訴中,各類銷售違規投訴占98.31%。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原因是銷售人員誇大產品收益、錯誤解釋保險條款、隱瞞投資風險或保險合同期限、混淆保險與理財產品的概念等。
中國保監會備案的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僅有31款,其中,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有19款,占有長期護理保險市場的大半壁江山。2013年全年的消費者投訴統計顯示,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億元保費投訴量(件/億元保費)為4.34 ,在33家中資人身險公司中高居第3位;2012年,昆侖健康保險公司億元保費投訴量7.89在55家壽險公司中排名第3。
另外,根據近三年來健康保險的消費者投訴情況可以發現,作為四類健康保險之一的長期護理保險,消費者投訴事件始終存在,並且沒有得到有效的控製。
四、 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商品經濟中,生產者為商品交換提供產品,消費者不參與生產過程,通過供給方的描述購買商品來滿足自身需要。在理性經紀人的前提下,生產者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消費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不同的主體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會產生矛盾,部分矛盾的不可調和性很可能誘使生產者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提供有問題的產品,從而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長期護理保險產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同樣也麵臨此類問題。
(一)保險產品方麵的原因
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如下消費特征導致消費者權益易受侵害。
1.消費產品無形性
與其他抽象的保險產品一樣,長期護理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商品。消費者購買的不是保險合同本身,而是通過保險合同得到的保障。
2.信息不對稱
由於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條款的設置等均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消費者不參與協商,隻能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對比掌握大量專業信息的保險公司,消費者是信息獲取的劣勢方,即使保險公司違反公平交易原則,製定了所謂的“霸王條款”,不合理的增加消費者的責任和保險人的責任免除等,消費者也很難識別。
3.消費期限長
LTCI產品多為長期性的產品,消費者從購買保險到獲得保險金的給付往往需要經過十多年甚至幾十年。我國市場上現存的產品缺少通貨膨脹條款,如果出現大幅度的物價上漲,消費者很早以前購買的在一定情況下按規定給付的保險產品,當符合給付條件或期限時,消費者獲得的保險金卻不能滿足當下的保障需要。
4.LTCI產品條款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增加了消費者維權負擔和難度。
我國現存長期護理保險產品條款中,都會對“長期護理狀態”進行約定,以列舉的方式在合同書上說明屬於保險責任的護理狀態,其中往往采用大量的醫學專業術語和疾病專有名詞,對當事人的理解作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LTCI產品條款中規定“觀察期”、“定期複查”等長期護理保險所特有的條款,觀察期通常指被保險人被鑒定處於“長期護理狀態”後連續的180天期間,在此期間內發生的約定的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定期複查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第一次給付護理金以後有權對被保險人護理狀態進行定期複查,一旦被保險人已經康複或者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護理狀態,保險公司停止護理金給付。條款內容的複雜和特殊,有可能誤導非專業的保險消費者進行理性決策,增加了其維護公平交易權益、知情權等消費者權益的難度。
(二)保險人經營方麵的原因
保險公司粗放式經營造成消費者權益侵害。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缺乏誠信,片麵解釋條款內容、錯誤誘導消費者,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受到嚴重侵害。
(三)消費者方麵的原因
長期護理保險消費者的相關知識欠缺。一方麵消費者缺少保險專業知識,對條款理解不到位或無法客觀甄別保險產品會影響消費者做出理性決策;另一方麵,我國消費者普遍缺少法律知識,自我維權意識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