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上未執行《船舶垃圾管理計劃》。有的船舶即使製定了《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也沒有有效執行。船員在垃圾管理方麵的意識淡薄,他們不知道垃圾分類的規定與具體的排放標準,不熟悉不知道《計劃》的內容、要求和自己在《計劃》中所擔任的職責。
2.3 垃圾收集容器
1)依據《規定》第八條,船舶應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實行袋裝,及時運往垃圾接收設施。
2)檢查垃圾收集容器時的常見缺陷
(1)垃圾收集容器不足。有的船上,船員餐廳隻放一隻垃圾桶,上麵也無注明垃圾種類,長期存放點的垃圾桶(容器)無蓋或蓋子漏水。
(2)垃圾不按類別存放。有的船舶雖然配備了齊備的垃圾收集容器,但垃圾未分類存放,特別是塑料垃圾和非塑料垃圾( 食品類垃圾等)混在一個容器中。
2.4 垃圾告示牌
1)依據《規定》第五條,總長度為12m及以上的船舶應設置統一監製的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於垃圾管理的要求及處罰的規定;
2)檢查垃圾告示牌時的常見缺陷,一些船舶沒有張貼垃圾公告牌,或張貼的垃圾公告牌規格、材質和位置等不符合要求,或張貼的垃圾公告牌已經因損壞或鏽蝕而模糊不清。
3 解決船舶垃圾管理常見缺陷的對策
3.1 提高船員的垃圾管理意識
加強對船員進行垃圾管理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培訓和宣傳,使他們真正認識到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切實落實船舶垃圾管理方麵的規定和各種垃圾管理硬件設施的配備。要求船上必須定期組織一次全體船員學習“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並將學習情況進行記錄備查,教育全體船員嚴格按照“垃圾管理計劃”要求管理垃圾。
3.2 配置足夠的垃圾管理設備
配置更加先進和合理的存儲容器和回收設備,便於在船舶實際生產和生活中船員和相關人員分類、收集和管理。同時,在船舶辦理進出港簽證時,收取一定的船舶垃圾回收處理費用,以促使船員將船上垃圾送到岸上處理。
3.3 加強現場巡查和監督檢查
海事管理部門應逐步完善船舶垃圾監管機製,充分利用現有海巡艇、VTS中心等監管資源,加強現場執法和監督檢查,有效地對船舶所產生的垃圾排放進行監控,以使資源利用最大化和環境影響最小化。
3.4 加大對違法排放船舶垃圾的處罰力度
建立完善舉報監督機製,發揮人民群眾監督作用,對違反規定排放垃圾的船舶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促使船員嚴格遵守垃圾處理規定。同時,海事管理機構應該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船舶垃圾排放專項整治行動,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讓人們充分意識到防治船舶垃圾汙染,保護長江的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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