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防治內河船舶垃圾汙染設施的檢查(1 / 2)

理論研究

作者:李傑

摘要 本文討論了對內河船舶垃圾汙染設施的檢查內容以及常見缺陷,並提出了相關對策。

關鍵詞 垃圾汙染;缺陷;對策

中圖分類號X7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49-0039-02

隨著我國經濟和航運事業的快速發展,航行於長江水域的各種內河船舶數量急劇增加,每年排放入長江的垃圾就有8 000t之多,船舶垃圾嚴重汙染長江水域,破壞長江景觀和生態環境,影響長江流域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八條,禁止將船舶垃圾排放入江。因此,海事管理機構在對船舶進行船旗國監督檢查(FSC)時,應該加強檢查對船舶垃圾汙染設施配備不全的內河船舶,以引起航運公司、船舶以及船員的足夠重視,保護長江水域環境。

1 船舶垃圾管理的有關國內法規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以及《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等。

2 船旗國監督檢查(FSC)中船舶垃圾管理內容以及常見缺陷

2.1 垃圾記錄簿

1)依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六條,凡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應備有經海事管理部門簽發的《船舶垃圾記錄簿》。

2)檢查《垃圾記錄簿》時的常見缺陷

(1)船上沒有配備《垃圾記錄簿》。在FSC檢查中經常會發現一些船舶特別是小型船舶沒有配備《垃圾記錄簿》,這是一種很嚴重的缺陷。依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七條,不超過400總噸或核準載客不超15人的船舶其垃圾處理的有關情況應如實記錄於《航行日誌》中,而在檢查中發現幾乎沒有船舶這樣做;

(2)記錄不屬實或者不規範。有些船舶由於未通過正常的途徑將垃圾處理,而垃圾接收單位也貪圖方便隻收取垃圾處理費,並未將船上的垃圾收回,為應付檢查,往往會在《垃圾記錄簿》胡亂填寫數字,造成數據嚴重失真。在填寫時存在擦、塗、改現象,船長疏於對《垃圾記錄簿》的簽字;

(3)垃圾接收證明不全。送岸接收的垃圾必須要有接受證明,並且記錄必須與接收證明相符合,證明應固定在記錄簿上,一同保存2年。有些船舶垃圾接收證明不全,一是保存不當而丟失,二是並沒有將有關垃圾排放到岸上,存在隨意處理垃圾的問題。

2.2 船舶垃圾管理計劃

1)依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六條,凡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應備有經海事管理部門批準的《船舶垃圾管理計劃》。

2)檢查《船舶垃圾管理計劃》時的常見缺陷

(1)船上沒有製定《船舶垃圾管理計劃》或者其《計劃》未得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也有些船舶不重視《計劃》,造成《計劃》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