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村民自治權的完善(3 / 3)

四、完善村民自治權的措施和對策

(一)法律法規要明確鎮村關係和各自的職權範圍

針對《村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簡略、原則性強的情況,可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民政部等中央涉及農村村民自治的工作的部委進一步調研,適時出台鎮村職權明晰和村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各地方也應結合本地區製定村民自治法律實施辦法、規定、規章,使鎮村關係細化,從法律上確定哪些屬於村級自治範圍,保障村委會的法定職權。

鄉鎮政府應當改變過去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采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柔性法律方式來執行上級政令,把工作任務融合於鄉鎮與村的共同目標中。

還可以專門製定工作條例把村民代表、村委會主任和鄉鎮人大、政協機構鏈接起來,建議選舉或者安排村主任和村支書分別擔任人大、政協職務,增強鄉鎮工作政令的認同感和群眾基礎,同時也更有效地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二)改革村支“兩委”製度,協調“兩委”關係

村民自治有賴於村支“兩委”關係的協調,從製度上權限劃分和選舉上的程序改革兩方麵化解“兩委”爭議。

一方麵,地方有立法權的人大和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村組法》和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工作的規定製定村“兩委”工作細則,從權力源頭上明確各自分工,理順工作機製和管理機製,分開考核工作實績,把兩套班子的日常協作管理狀況納入考核範疇。肯定村支部核心領導地位的前提下,村支部不應管理具體事務,主要限於檢查財務製度、對村委會的違法及損害村民利益的現象進行監督。充分保證村委會的職權實施,對於幹涉村委會職權的支部書記可以進行黨紀處分。

另一方麵,可以改變村支部和村委會各自選舉的情況,借鑒有些地方的經驗,村支部書記及支部其他成員的選舉先由村民代表預選投票推薦出信任的候選人,鄉鎮黨委再根據民意投票結果推薦候選人給村黨員大會,由黨員最終選定村支部。這樣就為村支部提供了群眾基礎和信任資源。在村支“兩委”成立後,還要加強培訓村級幹部,定期在縣、鄉黨校舉辦培訓班,提高村幹部的素質和帶動能力。村支部采取民主的方法,依法教育、團結和組織村民,避免對村委會工作包辦代替式的發號施令,把工作重心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對村“兩會”的有效組織和領導,使黨支部作出的具有黨內約束力的決定,轉化為對全體村民有約束力的“村規民約”。

(三)完善村務機構,強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責地位

健全村級組織機構,完善村委會選舉罷免機製,還應當強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責地位。為了扭轉村支部、村委會與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不合理關係,從兩處加以改善。

一是,從法律製度上設定民主決策和管理、監督的程序。由於村民會議的召開實踐中確有難度,一般是把村民代表會議當做其常設機構,應修改有關法律,在村民代表會議設主任、常務主任。主任由村支書兼任,負責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常務主任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協助主任具體負責會議的組織召開和其他工作。村代會製定實施對村委會的監督製度。

二是,針對《村組法》規定的村委會委員當選條件寬鬆,但罷免困難的現象,應該修正法律。明確哪些情形屬於必須免職或降低待遇,規定村民代表有權通過鄉鎮人大、政協反映村民意見、反映的方式、解決辦法;如果村民代表會議主任和常務主任礙於情麵和其他考慮不願召集村民會議,規定幾分之一的村民代表可以直接提請鄉鎮人大派員支持、指導召集村民會議;召集全村有權利的村民開會有難度,村民會議可以劃分大片分別召開,最後總計各片區選票表決的結果,最終結果過選民半數的算罷免有效。

(四)健全村務公開的監督機製和考評機製

需要進一步製定村務公開細則和辦法,使公開有法可依,並且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縣鄉民政部門還需經常性檢查村務公開實施情況,對公開有問題的進行查處;堅持審計監督,加強鄉鎮政府的審計職能,定期組織力量對各村的賬目進行集中審計,當任村幹部離任後,對村級賬務進行審計。要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尤其要反對重形式輕反饋、有公開內容無落實措施的現象。要做好法律監督,通過組織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查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和發揮政府主管部門的執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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