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保障中政府角色的定位
首先,政府應當作為製度的供給者。社會保障具有純公共物品屬性(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準公共物品屬性(社會保險)。[7]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無論是由政府直接主辦,還是以政府力量為主通過社會組織形式來開展,政府都承擔著主要責任。社會保障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因此,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農民工提供社會保障製度。其次,政府應成為資金的籌集者。農民工作為一個涵蓋眾多人口數量的特殊群體,其社會保障權益的享受亦需要大量社會保障資金的注入,隻有政府才能擔當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者、分配者和調劑者角色。再次,政府應為宏觀調控者。社會保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而社會穩定是國家長足發展的基礎,因此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以促進社會發展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因此,政府肩負著協調中央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調整整個社會的利益均衡的重任。最後,政府應當成為公平的維護者。社會保障製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應既強調公平又兼顧效率,這就需要把原本分散的社會保障製度統一起來,產生最大社會效益。這個統一的過程就是利益的調整過程,隻有通過政府強有力的組織才得以實現。政府在推行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中的的主體地位是不容改變的,製度的不公正、機會的不平等,靠農民工自身的力量難以改變,隻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解決。
結語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的落實,關係到其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對協調城鄉關係、推動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以及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等方麵,都具有重要作用。無論是由政府直接主辦,還是以政府為主體由社會組織舉辦,政府在社會保障中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政府如何承擔自身的角色和責任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程度。因此,推動政府關於社會保障的作為對我國農民工轉型及工業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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