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麵的作為探究(2 / 3)

(三)社會救助現狀

目前理論界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係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已有廣泛共識,但對農民工社會救助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對於大部分農民工,無論是當他們年輕力壯時遭遇失業、疾病或災害時,還是將來體力隨年齡增長喪失勞動能力時,他們的生活將日漸艱難,除了政府救助,別無出路。農民工群體在城鎮社會救助體係中的獲益非常有限。

三、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低下的原因分析

(一)城鄉二元體製

計劃經濟時代以來,由於戶籍製度、勞動用工製度和糧食配給製度的實行,同時政府試圖緩解城鎮就業、住房、醫療、城市管理上的壓力等因素,選擇執行城鄉地區差別政策,由此就形成了城鄉分割的戶籍製度以及與之配套的其他二元製度,也就形成城鄉二元戶籍製度。[3]其中最為顯著的就是城鄉政策差異,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教育資源等方麵。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使其享受不到城鎮居民的待遇。這不僅是導致農民工就業難、居住難、看病難、子女上學難、社會保障缺失、社會地位低、邊緣化的重要因素,更是農民工不能市民化、不太可能真正在輸入地定居下來、農民工問題不能最終解決的主要原因。

(二)缺乏統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

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上是處於“多種模式、各行其道”的狀態,多種模式的並存使得社會保障在實際操作和執行中具有濃厚的“地方特色”,協調一致的局麵尚未形成。[4]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政府在製定社會保障政策時都是從各自利益出發,再加上農民工群體的高流動性,如何對他們進行管理已經成了地方政府不得不麵對的挑戰。由於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工作缺乏穩定性,保險關係轉移形成當地政府一塊很大的利益蛋糕。因此,出現了很多地方處理社會保險關係時都“願轉不願接”、對退保大開綠燈的現象。至此農民工沒有真正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障。

(三)政府責任的弱化

以往政府對農民工采取的主要是管製、限製、防範為主的政策,始終都是注重如何管理和控製他們,使之所謂“有序化”,避免對城市造成太大的“衝擊”。[5]而很少意識到他們也是我國社會中與城市居民一樣平等的一員,他們具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工作與生活等方麵的權利,同樣需要政府為他們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支持。政府對待農民工的這種限製與防範的消極政策所導致的最終結果將是農民工在逐漸被邊緣化的同時,其個人風險也在不斷累積,進而加劇其弱勢地位。

(四)政府角色的缺失

關於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方麵,政府角色並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致使農民工的一些權益得不到保障。首先,政府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重視的程度不夠。其次,政府就此方麵的管理模式急需轉變,需要轉變政府角色,提高服務水平。再次,政府在改進相關的社保製度方麵明顯滯後,執法力度不強。最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製度的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農民工的一些權益得不到保護。

(五)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由於政府起初隻注重城市的各種保障製度的建立,把社會保障的包袱扔給了農村自行解決。農村沒有積累資金,無法發展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等事業,從而也導致了農村人口受教育水平、技能低下的窘況。雖然近幾年農民工的綜合素質有所提高,但是由於缺乏對社會保障製度的正確認識,法律法規知識的欠缺使得他們無法了解和運用正規渠道保護自己的權益。

四、關於農民工社會保障中的政府作為

(一)社會保障中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

首先,政府應承擔確立社會保障模式的責任。一個國家確立什麼樣的社會保障模式,將關係到社會保障體係的構建以及政府的職能定位。因此,中國政府必須慎重選擇和創新社會保障模式,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平衡器”的作用。其次,政府應承擔社會保障的立法責任。事實上,社會保障製度既是一項經濟製度,同時也是一項法律製度。社會保障是國家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通過立法強製實施的。再次,政府應承擔社會保障的轉製成本責任。政府作為社會保障製度的主體,對承擔社會保障製度的轉製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於國家過去實行的是現收現付的保障製度,“老人”和“中人”的個人賬戶沒有積累必要的保障資金,所需彌補的這部分資金缺口就是政府應當承擔的轉製成本。[3]最後,政府成為財政支持與“最終付款人”。[6]社會保障製度是一項重要的經濟製度,涉及到大量資金的流轉。這種資金流轉具體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運營和發放。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與財政兜底責任是社會保障財務穩定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