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方麵,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投資雙方缺乏真正了解衍生品定價原理的專家,因此他們更傾向於簡單地接受評級機構的結論。
3.對於OTC市場的寬鬆管理
在1999年之後幾乎所有的美國立法者都放寬了對於OTC市場的管理力度。為了加快經濟增長,當局給予信用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最大限度自由。大量的交易者進入了這個市場,為的是利用OTC寬鬆的法規,避免嚴格的市場監管。盡管CRMP,BCBS和IOSCO都表示了對信用衍生品市場監管混亂的擔憂,但是迫於經濟政策的壓力,它們都沒有出台相應的措施而錯過了避免在這次金融危機的最佳時刻。
4.失控的杠杆。
在金融危機前,國際通用的巴塞爾(Basel II)第二號協議並沒有規定相應的針對衍生品的風險控製條例。而當時的美國利率極低,這使得銀行可以通過杠杆放大投資風險與回報。一般而言,銀行內的風險控製體係不允許過度地使用杠杆,但在發明了信用衍生品後,銀行可以無憂地轉移信用違約風險。在原本的風險控製體係下,銀行可以大量地借入美元然後製造數以萬計的貸款,同時又不用擔心風險集中。這種行為為銀行提供了賺大錢的機會,但同時也放大了虧損的程度與風險,一旦局勢逆向而行,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都難逃其難。當交易對手風險加劇時,信用衍生品也成了交易雙方的對賭,原先約定的信用違約掉期交易的違約補償成了一紙空文。
5.其他原因
信息不透明,道德風險,逆向選擇以及錯誤的預期同樣也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發生。但這些風險是失誤更多的是投資機構內部的問題,包括了銀行風險控製體係的不完善,投資機構高層的決策失誤,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透明等等。
六、總結
信用衍生品的開發為金融機構處理信用違約風險提供了便利於廉價的途徑,但是其中的問題如果不加以控製就會演變成07金融危機的大災難。就在今年2010年11月5日,中國自己的CDS也破繭而出,標誌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曆程的一個裏程碑式的成果。在逐步引入外國先進金融工具與國際化接軌的同時,我們應當小心謹慎避免重蹈曆史上的金融失誤,汲取國外的先進經驗與教訓。具體而言我們需要從:市場透明,市場監管,風險控製體係,金融定價模型創新等幾個方麵,加強我國信用衍生品市場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Cousseran & Rahmouni, 2006, The CDO market functioning and implications in terms of financial stability, Banque de France, 【J】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 No. 6, June 2006.
【2】Das, Satyajit, 2005, Credit Derivatives: CDOs and Structured Credit Products, 3rd Edition. Press: Wiley.
【3】Fender, I., Tarashev, N.& Zhu, H., 2008redit fundamentals, ratings and value-at-risk: CDOs versus corporate exposures. Proquest 5000.
【4】Hirtle, 2007, Credit Derivatives and Bank Credit Supply,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 no. 276,http://scholar.google.cn/
【5】Tavakoli, n.d., Introduction to Credit Derivatives Credit Default Swaps, Tavakoli Structured Finance, Inc. http://scholar.google.cn/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澳大利亞悉尼大學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