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女妓陪酒活動增多,在唐代還出現了專門以陪酒為職業的“酒妓”(又稱“飲妓”)。地方上,不少州鎮樂營女子為專業性的酒妓。在兩京,從事陪酒職業的女妓更多,陳繼儒《北裏誌·序》雲:“京中飲妓,籍屬教坊。凡朝士宴聚,須假諸署曹行牒,然後能致於他處。……其中諸妓,多能談吐,頗有知書言話者。”孫棨《北裏誌·海論三曲中事》雲:“比見東洛諸妓體裁,與諸州飲妓固不侔矣。”

唐代社會風氣雖然比較開放,這種男女同席的女妓陪酒之風仍遭到不少人非議,如李肇《唐國史補》卷下《飲酒四字令》載:“衣冠有男女雜履舄者,有長幼同燈燭者,外府則立將校而坐婦人,其弊如此。”沈亞之《華州新葺設廳記》雲:“酒行樂作,婦女列坐,優者與詼諧搖笑,左右侍立,或銜哂壞容,不可罪也。”

宋代時,在官方舉行的酒宴上,男女同席的現象基本上已經消失。在私人舉行的多數酒宴上,女妓的作用也多限於歌舞助興。女妓入席陪酒的現象隻在酒樓妓館等色情場合較為盛行,如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二《酒樓》載:北宋東京的任店有“濃妝妓女數百,聚於主廊槏麵上,以待酒客呼喚,望之宛若神仙”。吳自牧《夢粱錄》卷十六《酒肆》載:南宋臨安中瓦子前武林園的三元樓,“濃妝妓女數十,聚於主廊槏麵上,以待酒客呼喚,望之宛如神仙”。

行令助觴

行令助觴即行酒令助飲。一般認為,酒令的起源與古代的投壺之戲有關,“酒令”一詞最早指主酒吏,如《梁書·王規傳》載:“湘東王時為京尹,與朝士宴集,屬規為酒令。”唐代時,酒令才開始作為一個專有名稱,特指酒宴上那些決定飲者勝負的活動方式。酒令在唐代形成後,很快就成為人們宴飲助興的主要娛樂形式,從文人士大夫到庶民百姓無不選擇適合其活動的酒令來佐飲,蔡寬夫《詩話》稱:“唐人飲酒,必為令以佐歡。”唐代的酒令名目繁多,大多數唐代酒令至宋代時就已經失傳了,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一稱:“《醉鄉日月》三卷,唐皇甫鬆子奇撰。唐人飲酒令此書詳載,然今人皆不能曉也。”宋人多不解唐代酒令這一事實,說明了唐宋兩代的酒令有很大的變化。唐宋兩代的酒令及人們行令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首先,唐代酒令以器具令居多,宋代酒令以文字令居多。目前能知道的唐代酒令約有20多種,這些酒令多需借助於骰盤、籌箸、香球、花盞、酒胡子等器具方能行令。如行籌令時,大家輪流抽取長條形的籌箸,根據上麵的字句,決定如何飲酒。中唐以後,籌令開始衰落,但籌令所使用的酒籌廣泛應用於宴飲的各種場合,故後世往往用“觥籌交錯”來形容宴飲。與唐代器具令居多不同,宋代酒令多是文字令,文字令的盛行與文人群體的迅速擴大密切相關。宋代統治者采用重文輕武的政策,加大科舉取仕的力度,使文人群體日益擴大,整個社會的文化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人們進行文字遊戲的技巧也比較嫻熟,酒酣耳熱之際為後人也留下了不少高水平的文字令。

其次,唐人行令強調勝負,宋人行令注重參與。唐人尚武任俠,爭強好勝,行酒令時也往往強調勝負,而負者要罰酒,為公平處理因酒令而引起的紛爭和更好地維持酒場秩序,唐人聚飲時常設酒糾(亦稱席糾、觥使)。擔任酒糾者須熟知酒場中的各種規矩,對違犯宴席規矩的行為要進行處罰。擔任酒糾的人不僅有須眉男子,巾幗婦女也不少,尤其是一些知名的妓女,才藝超人,熟知酒事,常擔任酒糾一職。與唐代比,宋人行令更注重參與,不太計較勝負。由於宋人行令不太強調勝負,酒席上的紛爭也大為減少,所以宋代酒糾的設置也不如唐代那麼普遍。

最後,唐人行令比較豪爽,宋人行令比較文雅。唐人行令之所以比較豪爽,除了唐人普遍開放豁達之外,與唐代的酒令形式也不無關係。由於唐代的器具令居多,行令時,人們的注意力隨著骰盤、香球、花盞、酒胡子等器具的運動而轉移,往往麵目緊張,情緒激動。除器具令外,唐代酒宴上還流行各種動作令。許多動作令更是節奏緊湊,行令時人們手舞袂揚,往往把酒宴鬧得熱火朝天。與此相反,由於宋代的酒令多為文字令,需要口齒清晰地吐字講談,而不是如狂似顛地大呼小叫。加之宋人行令不太強調勝負,酒席上的紛爭也大為減少,因此宋人行令就顯得比較謙和、隨意和文雅。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宋代,中國的飲酒習俗仍與後世有不少差異,如後世不再按巡飲酒,侑酒的酒令也日益單調,通俗的“姆戰”(劃拳)盛行一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