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辦案民警還是主審法官,更多地認為“這起案件比較罕見,是個個案,無論是遭綁架的男人質還是女人質,都是受害者”。公安人員認為“夏某也是受害人,所以沒有對其采取任何措施”。
但網絡上有人引用法律界的另一典型案例予以駁斥:某村女幹路遇歹徒,應歹徒要求,女幹將自行車交給歹徒。乘歹徒蹲下看車時,女幹掄起打氣筒打昏歹徒,並逃跑。後女幹投宿至不遠處的一戶人家。戶主老婦對女幹遭遇深表同情,並安排其女與女幹同睡,女幹睡於床塌外側。歹徒清醒後回家,聽其母描述,方知女幹投宿自家。為阻止女幹報案,歹徒遂起殺意,並與其母談了此事。母子倆的談話被女幹聽到,於是女幹與歹徒妹妹調換位置睡覺。半夜,歹徒摸黑進了房間,對準床塌外側即砍,結果被殺害的正是歹徒妹妹。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女幹屬於避險過當的故意殺人罪。根據是:“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這是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陳興良教授在《規範刑法學》一書中的精彩論述。對緊急避險,我國《刑法》規定:由於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故不允許通過對一種合法權益的無限製損害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隻能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小於所避免的損害。綜觀發生在平頂山的這起檢察官被逼強奸殺人案,檢察官夏某的行為無疑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然而,其身為政法工作者,不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行為的發生和中止,保護受害女大學生的人身和生命權益,反而在避險過程中將其強奸並將其勒死,以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其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更遠遠大於所避免的損害,理應屬於“避險過當致人死亡”,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雖然刑法還規定,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這並不意味緊急避險過當的當事人就不構成刑事犯罪,因而公安機關未將檢察官夏某列入犯罪嫌疑人行列的做法不僅欠妥,而且也有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