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複製人(1 / 2)

歐陽石修臉上掩飾不住地得意:“對!狄知音就是我製造出的第一個和鄒文迪一模一樣的‘複製人’。”

“可是,爸!”歐陽黎明強辯道,“全世界都明令禁止克隆人,這是違法的。”

的士司機忍不住地朝他們望了一眼。

“科技日新月異地發展,‘克隆’人已經是呼之欲出的事實!你知道你為什麼這麼快掌握‘原體胚胎培養器官’?那是因為我已經用原體胚胎培養出了人!”

歐陽黎明的震驚程度絕不亞於美國人於“911”,他清楚地意識到“複製人”的後果。

早先他在研究“原體胚胎培養器官”的時候,就有學者、社會學家對他的研究提出質疑,如果研究一旦成功,難免有人將此醫學成果實踐到克隆人的實際行動中。而這是一個極不人道,有悖社會倫理的科學研究。

人們不能接受克隆人實驗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阻礙。千百年來,人類一直遵循著有性繁殖方式,而克隆人卻是實驗室裏的產物,是在人為操縱下製造出來的生命。尤其在西方,“拋棄了上帝,拆離了亞當與夏娃”的克隆,更是遭到了許多宗教組織的反對。

從動物克隆的實驗來看,出生後的克隆動物部分個體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長因子的濃度低於正常;胸腺、脾、淋巴腺發育不正常等。克隆物種的成活率很低。同正常生殖相比,通過克隆方式產生的生命大多存在著殘疾、夭折。可以想象,在製造克隆人的過程中必定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殘疾的人類,或是殘疾的胚胎或是殘疾的嬰兒。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著致人死亡或殘疾的可能性後果,並且幾乎是一種必然性。

全世界禁止克隆人,但是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明確法規規定克隆人的研究屬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自然人正常降生後,一般有父母作為合法的監護人。當其父母逃避監護和撫養責任時,這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民事責任的追究。作為克隆人,誰是他們的父母,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最初的克隆技術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繼續,有精子供體和卵子供體,理論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現在提供體細胞核的克隆技術已經出現,無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體細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體細胞核者有可能與其年齡相當的人,因此從倫理上應當做父親的體細胞提供者在年齡和行為能力上也許並不可以。

實質上無論是那一種技術,克隆人幾乎都是找不到他們的父母。也許他們的父母根本不認識,他們隻是研究者的一個“研究成果”。

克隆人還有另一種可能會是被某個母體代孕後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親是否有義務成為其監護人,這也很難。因為代孕母親所生的孩子也許與自己並無一點血緣關係,既然沒有血緣關係,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擔監護撫養義務。由於克隆技術已經到了單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後就是一個徹底的孤兒。

讓我們想象,一個從身體機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時在社會地位上同樣存在缺陷,這不是一種殘忍嗎。誰來看護他,誰來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呢。也許,克隆人的生命還不如真正的動物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