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銀行監管,互聯網金融不能首當其衝
專題
國辦107號文《關於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幹問題的通知》發布,引發市場的激烈討論。對於長久以來為金融界所詬病的“影子銀行”體係,開始正式進入監管體係的考慮。
對於影子銀行的界定,從字麵意義上看,就是能夠發揮類似於銀行信貸融資功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此次,國務院辦公廳對影子銀行來了一輪大範圍的概念界定,可謂是無所不包。
107號文將我國影子銀行定義為三類: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結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對於今年開始進入大眾和監管事業的互聯網金融,也理所應當被納入了國辦的新監管範圍。
對於互聯網金融,個人認為,在沒有進入正式的、穩定的發展渠道之前,就被冠之以影子銀行的監管策略,未必是一件好事。況且現在金融體係的總體情況是,除了銀行業這個絕對的大佬之外,信托、證券、融資租賃、保險等予行業都已基本自成體係,並且在很多的融資渠道上仍然需要直接或間接地通過銀行的渠道來嫁接。所以,筆者認為,談到影子銀行的監管,不應該首當其衝地把互聯網金融作為標的,而是首先解決銀行非標理財、信托以及資產池等傳統金融外化的影子銀行渠道,才是正常的解決辦法。
傳統影子銀行體係概覽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8日發布的《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下稱《監管報告》)稱,2012年底中國影子銀行規模或達到20.5萬億元(基於市場數據)。即使采用最窄口徑(銀行理財與信托),2012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係也規模巨大,達到14.6萬億元(基於官方數據),前者占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後者占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
國辦定義的“新”影子銀行概覽
對應107號文影子銀行的第一類“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目前比較流行的電商金融、P2P、眾籌以及比特幣等網絡貨幣都可以納入監管範圍。對於這部分基於互聯網體驗而產生的類金融操作,國辦的監管狀況定位是“無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
和傳統的影子銀行相比,這部分新成員在重量級上可以說是徹徹底底的小眾,不可同日而語。電商金融,以阿裏金融為代表的阿裏小貸,到現在累計放貸規模也就千把個億,而作為在線理財的餘額寶,目前規模近2000億,P2P全國穩健運行的並不多,行業規模在朝著千億邁進。總體來說,互聯網金融所產生的影子銀行規模效應影響力遠遠不如傳統金融體係。
況且,換一個角度說,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擁有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牌照,因此在產品端上並不具有優勢,或者說是不完全的金融運作,大多數是在渠道意義上革新了傳統金融的運作方式,並集合互聯網的用戶體驗和數據基礎,積小流以成江海。所以,對互聯網金融蓋上“影子銀行”的稱謂,一方麵並不能符合當前國內的金融互聯網金融現狀;另一方麵,從監管層的考慮,納入互聯網金融,更多的是一種全方位的考慮,而並非是要重點監管。
界定107號文:理財、信托為重點
2013年金融改革成為新任領導班子的重要課題,而對於金融改革,首先就要解決金融體係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性問題。對銀行體係這個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實體進行監管調整成為重中之重,從2000年資產規模10萬億擴張到如今的140萬億,在快速跑馬圈地的過程中,銀行體係的自有風險和關聯風險都在提高。
那麼正常的監管邏輯應該是首先拿銀行開刀,包括銀行理財標的,銀信合作,委托貸款等,然後由銀行擴展到相關的信托融資以及資產池項目。這部分融資體係是脫離於現有監管體係的,並且占了絕大比重的影子銀行成分。從市場的流動性風險看,由於理財、信托擁有更高的投資收益,其風險與償付能力也擁有更大的風險。從穩定金融格局的角度,管理層不管堅持什麼樣的考慮,首當其衝的應該是調整銀行理財、信托產品的發行規則,並出台監管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