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法規體係不健全。目前,我國雖然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等基本法以及一係列有關金融監管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這些立法中存在著諸多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後於金融業發展現狀,並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製,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麵也缺乏法律規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係改革方向
1、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係。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新的金融產品的出現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但金融創新意味著打破常規,開拓新領域,而這些領域往往是以前金融監管未涉及的全新領域,形成了金融監管盲區。因此,必須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來對金融監管進行動態調整,以適應金融創新提出新的監管水平要求。
2、將監管理念從功能監管向目標監管轉變。美國財政部《藍皮書》設計了一個目標監管模型。在這個模型下,金融監管機構有三個,分別是市場穩定監管機關、審慎金融監管機關和商業行為監管機關。審慎監督關注風險監測和風險管理,而商業行為監督則重在營銷行為的披露,相得益彰,形成天然的合作,從而促進整個金融係統穩健和諧發展。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經驗,采用目標監管,這樣可以克服功能監管所造成監管分立及協調困難的問題,堵塞監管漏洞,更好地實現監管職能。
3、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監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控製製度是防範金融風險與危機的基礎性製度,外部監管手段隻是作為金融機構內控不足的補充,控製風險的根本措施還要靠內控製度。我國現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導致金融機構在內部風險控製方麵還無法滿足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內在要求。因此,可以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流程和良好的信息披露製度,將全麵風險管理覆蓋業務流程的每一個環節,從而達到強化健全內部全麵風險管理體係和內控製度的目的;並通過加強對自身各分支機構、各職能部門以及經營決策者的約束,從製度上控製風險發生的概率。
4、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製體係。現代金融是法製金融,政府權力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是通過金融監管法製的調整和規範作用實現的。金融監管的績效與金融監管立法的完善與否以及質量好壞有著直接的關係。我國應在加強基礎性金融監管法製建設的基礎上,順應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製體係。及時完善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律製度,製定與其相配套的法律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並對相關法律製度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的條款進行廢除或修訂;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監管需求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適時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彌補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空白;順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立足我國金融市場安全和市場發展的需要製定兼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監管法律製度,實現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的金融業務的有效監管,促進國際間的金融交流與發展。
(作者單位:石家莊信息工程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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