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資本市場若幹實踐問題探討(2 / 2)

1、股東大會喪失應有的意義。現存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或國家股持股十分集中,流通股東極度分散,機構投資者的力量也顯得十分薄弱。在多數決定機製的條件下,股東大會隻具有形式上的意義,而不具備平衡股東之間利益的作用,特別是不能真實反映流通股股東和機構投資者對於利益的期望。

2、董事會運作不規範。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機構,但董事會在實際的運作中並不規範,表現在董事會中關鍵人事實上的控製,最終形成關鍵人大權在握。

總體來說,在我國還處於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中,由於曆史與現實的各種原因,我國的公司治理還麵臨著巨大的挑戰。

(三)中介機構體係不完善,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經過近些年的發展,中國證券市場的中介體係已粗具雛形,擁有了一大批證券中介服務機構。不過,就整個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情況看,仍然無法滿足整個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中介機構的發展速度明顯滯後於上市公司的發展速度。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凸顯在政府與中介機構的關係不明朗,兩者的市場定位不明晰;中介機構數量少,種類不夠齊全;同時,還存在組織規模小、信譽差的問題。

(四)投資者構成成分比例不合理。中國的資本市場正在逐步進入成熟階段。在發展投資基金,允許保險資金入市等一係列政策推動下,機構投資者的比重正在不斷上升,據《中國證券期貨統計年鑒(2007)》相關資料表明,我國一般機構投資者占整個股票市場的16.63%,然而,與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相比,中國的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持股比例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也無法適應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狀況。

三、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麵需要完善內部治理體係,增強流通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作用。針對我國股東大會的現狀,可以建立表決權信托與代理製度,也可以采取征集投票權的方式,提高流通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權利製衡作用;另一方麵需要建立完善的誠信責任體係。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監督力度、能力和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在此基礎上要進一步樹立法律法規的威懾力和權威性。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建立個人與機構的誠信責任體係。

(二)建立係統的中介機構體係。首先應當正確認識和重視中介機構在資本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作為市場管理者和培育者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行為的不規範會直接導致資本市場功能的扭曲。政府不應該具體幹預資本市場活動,而應集中精力於宏觀調控,保護投資者利益,維持投資者信心。在提高中介機構地位的同時,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中介機構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約束,來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為此,可以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目前,中國證券公司從事的仍是投資銀行的傳統業務,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投資銀行,因此積極開展業務創新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客觀要求。

(作者單位:桂林理工大學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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