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金融選擇(2 / 2)

(三)保險業務處於邊緣境地。由於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方麵的差異,少數民族地區保險發展落後,盡管近幾年壽險和財險業務有一定發展,但僅僅在城市有所發展,而在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發展落後。主要表現在:一方麵適合少數民族的農牧業的保險產品較少,特別對農作物的生長保險、牧獸的成活保險、農(牧)民增收保險等遠遠落後於發達地區;另一方麵人壽保險業務的發展落後。少數民族地區保險機構不健全,各保險公司推出的險種大多側重於城市市場,真正適合少數民族地區居民消費水平的險種較少。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除了在城鄉結合部和部分經濟發展較好的郊區縣有一定程度的拓展外,在少數民族地區基本處於空白狀態。

(四)直接融資體係不健全,資本市場發展落後。直接融資比例低,上市公司數量少,籌資規模小,市場融資能力較弱。在少數民族地區尚無較大的區域性資本市場,證券化融資渠道不暢,證券發行量低,發行規模小。現在滬深兩市的中小企業板塊對象主要是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民營中小企業,少數民族地區的民營中小企業很少。而且少數民族地區大多數縣、鄉鎮沒有證券交易網點,這一地區想利用資本市場實施證券融資非常困難,因此這一地區無法進行直接融資,融資能力較弱。

三、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金融選擇

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金融選擇應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一)適當增加少數民族地區的金融機構數量。金融機構數量的增加並不是簡單地進入新的金融機構,而是在提高原有金融機構質量的基礎之上,增加這些金融機構的網點或分理處。一方麵使政策性銀行(如農業發展銀行)從政策角度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支持;另一方麵繼續保持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支農惠農的性質,大力改善其服務質量,拓寬服務範圍。此外,隨著村鎮銀行在部分農村試點的不斷成功,加快村鎮銀行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建立也是增加少數民族地區金融機構的途徑之一。

(二)拓展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業保險業務。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鼓勵並補貼商業保險公司開辦涉農保險,引導建立互助保險組織,對涉農保險業務實行再保險,建立健全統計分析、評估體係研究巨災風險分散機製,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對涉農保險業務實行再保險。

(三)規範民間融資,加大少數民族地區直接融資力度。創新農村融資渠道,合理引導民間借貸支持“三農”發展。民間借貸是我國目前農村金融的一項有力補充,為了更好地引導民間借貸規範運作,國家應製定出台政策,正確引導民間融資,穩妥發展信托租賃,開拓少數民族地區資本市場,逐漸培育農畜產品期貨市場、農牧區產權交易市場等。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人行西寧中支課題組.對青海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思考[J].青海金融,2008.5.

[2]張家壽.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支持體係.

[3]黃福佳.論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J].三峽大學學報,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