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公共服務的多元供給機製。公共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並不等於說市場和企業在公共服務領域不能發揮作用。如同市場有時會失靈一樣,政府也會失靈。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將彌補政府在一定條件下的失靈。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不一定必須是生產者。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來完成,並根據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即“政府承擔、定項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是一種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丹東市應擴大公共服務的社會購買力度,凡是社會能辦好的,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市場和社會組織承擔。規範公共服務購買程序,將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範圍。
4.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範圍。並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務都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的方式獲得。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應按照“先易後難、積極穩妥”的原則,先選擇一些便於操作、條件較成熟的公共服務項目進行政府采購,然後逐步增加購買服務內容。將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由過去的“政府配餐”逐步過渡為“群眾點菜”。通過論證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隻有群眾最知道自己需要什麼,唯有以群眾需求為購買導向,才能將購買公共服務變成群眾歡迎和接受的改革措施。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製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設定具體服務指標、人員配備、服務要求等標準。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宣傳貫徹力度,為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5.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要對象,其發展程度必將影響著群眾得到的公共服務質量。近年來,丹東市的社會組織雖然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但在組織的獨立性、數量和服務能力等方麵,仍遠遠落後於發達地區。社會組織自身實力弱小,對即將到來的政府購買服務心有餘而力不足。截至2013年底,丹東市共登記社會組織1198個,其中社會團體549個,民辦非企業單位649個。從功能結構和服務能力上看,與承接政府公共服務的需求有較大差距。因此,應當從鼓勵其參與公共服務提供和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兩個方麵著手,拓展社會組織發展空間,提升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社會組織能夠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務,不再設立新的事業單位,不再增加新的事業編製,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
6.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科學評估與監督體係。建立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督評估和約束激勵機製,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於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社會組織,給予一定形式的經費資助或者其他獎勵。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實行動態調整。隨著市場經濟的成熟,以及政府職能轉變和履行職能方式的改革,原來沒有納入購買內容的公共服務,可以將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而另一些服務則可剔除出購買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