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檔案保護的角度看檔案的原始記錄性
圖書與檔案
作者:吳旭靜
[摘 要]本文在劉東斌先生等文件是檔案的複製件觀點的基礎上,從檔案形成的條件不可複製、檔案信息與檔案載體不可分割、檔案信息不可變更三個方麵,對檔案的原始記錄性,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關鍵詞]檔案;文件;記錄;管理
中圖分類號:G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5-0216-01
前一段《檔案管理》有過檔案與文件關係的辯論,有人認為檔案形成在前,文件是檔案的複製件,此論調似乎占據了上風。持此論者,以劉東斌先生為代表,曾多次撰文見諸《檔案管理》。但筆者認為這個觀點值得商榷。
劉東斌先生的邏輯推理:一、檔案的本質屬性是原始記錄性。二、“如果按照事物的一般規律,形成在前的,最初的第一手材料才具備原始記錄性,那麼文件形成在前,就應該具備原始記錄性,而檔案轉化在就不應該具備原始記錄性,或者繼承了文件的原始記錄性,但這樣原始記錄性又不為檔案獨有,文件和檔案也無法區別了。”於是,就得出了“嚴格意義上的檔案實質上都是文件的定稿,文件定稿不等於文件,文件隻是根據文件定稿印製的複製件,即文件是檔案的複製件”的結論。[1]
上述推論是以文書檔案為例,得出這種結論看似能夠自圓其說,其實存在很大的牽強成份,跡近文字遊戲。一是人為割裂了文件的形成過程。文件的出台要經過嚴格的程序,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96]14號文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國務院國發[2000]]23號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文的處理進行了規範。大體上說發文要通過草擬、校核、簽發、印製、用印等多個環節,經過本機關領導審批簽發的稿本,稱為定稿,可見定稿隻是公文形成過程中的一個中間環節,與其它環節一樣,成為公文形成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二是存在目的先行的嫌疑。按照劉東斌先生的觀點,文件是根據檔案(定稿)複製的,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公文製發機關先帶著目的性去做一個檔案,然後再去製發文件,這顯然與實事不符。
放在載體豐富的檔案領域裏看,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在以紙張為載體的檔案出現之前,中國就曾有過其它載體形式的檔案,比如甲骨檔案、金石檔案等。甲骨檔案是中國古代以龜甲、獸骨為載體的原始記錄。主要產生於商代後期 (約公元前14~前11世紀) 的占卜活動中。是現存最早的中國古代檔案。占卜活動是中國上古盛行的一種習俗。至殷商時期,商王朝的一切大小事件,諸如祭祀、征伐、年成、天時以及商王的遊獵、疾病、生育、禍福等,都要通過商王或史官,用龜甲或獸骨卜問於上帝鬼神和先王先公,有的要卜問多次,以求得保佑與賜福。甲骨檔案是占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不存在複製被複製的情形。青銅檔案是被鑄在青銅器的文獻,它真是被“複製”的,因為在它形成之前,有一個“範”,通常是陶的或泥的。按照劉東斌先生的說法,這個“範”才最具原始記錄性,應該為檔案的,但它在青銅器澆鑄完成之後被打碎了。那當時的人們為什麼要打碎“檔案”而保留一個“複製件”呢?可見這種觀點並不能涵蓋檔案載體的全部。
造成這種觀點的原因,筆者認為是誤解了檔案的原始記錄性,不應該把形成的先與後作為衡量原始記錄性的標準。
筆者仍然堅持傳統的觀點,即檔案是由文件轉化來的,“今天”的檔案就是“昨天”的文件,“今天”的文件可能是“明天”的檔案。
如何理解檔案的原始記錄性?筆者試從從檔案保護的角度談一點看法。按照檔案保護學,檔案實際是檔案信息通過某種方式與檔案載體的結合。青銅檔案是把檔案信息澆鑄在青銅禮器之上;竹木檔案是把檔案信息刻在或烙在竹片或木片上;現今的文書檔案是把檔案信息印製或書寫在紙張之上。從此入手,大致可以厘清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應該從以下幾方麵把握。
一、檔案形成的條件不可複製。有一個哲學名題:人不可能第二次踏入同一條河,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檔案是人類活動的真實記錄,因為人類的社會活動不能複製,所以檔案也不可能被“複製”。在收藏界,有一個詞叫“高仿”,指的是根據原物的形狀、材質仿製出的贗品,盡管與原件高度一致,但假的終究是假的。在現在條件下,完全可以通過一些手段來製造與檔案原件高度一致的“複製件”,但這能稱為“檔案”嗎?這隻能反映製造假檔案的活動,是製造假檔案的真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