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科技規章製度(二)(2 / 3)

第十條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並、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企業對軟件企業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後一個月內,向市科委或信息產業部提出複審申請。提請複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複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在15日內答複是否受理該申請。受理機關對複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並在受理後三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

軟件產品的登記和備案

第十二條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係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係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獲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產品憑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軟件產品的登記由該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第十四條申報材料

1.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複印件;

3.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

4.在我國境內開發並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5.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程序

1.申報企業填寫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準備申報材料;

2.企業持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申請登記。認定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產品樣品及其申請材料的審查,經審查合格的軟件產品報市科委批準;

3.市科委批準後,核發國產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並報市稅務部門和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備案;

4.軟件產品在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並經信息產業部通告後,其登記備案生效。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另行頒布。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和產品登記時,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將撤銷該企業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八條對違反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認定機構,市科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十九條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和登記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京科新發[1999]第352號《關於下發〈北京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科計發[2001]253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縣科委,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全國技術創新大會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有關要求,支持北京地區的技術創新與創業活動,為首都經濟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特設立“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為了實現資金的規範化管理,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北京市財政局共同製定了《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全國技術創新大會和《北京市委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有關要求,支持北京地區的技術創新與創業活動,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率和效益,設立“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以下簡稱“資金”)。

第二條“資金”的設立,旨在推動北京地區處於種子期和成長期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吸引各類科技人才在京創業;通過重點支持與市場緊密結合的技術和產品,促進北京地區科技成果產業化;發揮政府資金對全社會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逐步建立適應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投融資機製和環境;完善首都區域創新體係建設,為首都經濟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三條為了實現資金的規範化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資金的使用期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劃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五條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同時鼓勵各區縣設立技術創新、創業資金,支持各區縣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第三章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支持對象為在京注冊的處於種子期和成長期的各類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和各類型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七條支持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申請企業的申請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科技發展政策,屬於北京市優先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技術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具有開創性或能解決重大技術難題,項目水平處於國內領先以上;產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長性和高回報性,具有較強的市場潛力和市場競爭力,能夠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無任何知識產權糾紛。優先支持孵化器中的在孵項目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

2.申請企業必須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具有經市科委認定的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資信條件較好,沒有不良信譽記錄。優先支持信息技術、生物新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等五大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小企業。

3.申請項目的負責人和主要科技人員應有合法身份的相關證明及學曆、專業工作簡曆,且須具備創新項目的實施能力;申請企業的領導層成員應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意識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八條支持孵化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資金的各類型孵化器應具有經市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資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和財務製度;70%以上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曆;擁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場地且有一定麵積的共享空間和公共服務設施;擁有不少於100萬元的孵化資金並具有為在孵企業進行融資擔保的能力;在孵企業超過10家,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數的25%以上。

第四章資金使用原則

第九條資金的運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製度,堅持“突出重點、科學規範、競爭擇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條資金使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資金的運作應積極引入評估評價、招投標等市場化運作機製,保證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根據企業創新、創業活動的不同特點,資金的支持方式可分為無償撥款、融資擔保、貸款貼息和匹配資金四種方式,探索項目投資方式,並通過各種方式的階段性銜接,形成對處於種子期企業的完整、高效的資金支持鏈。

1.無償撥款: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用於產品小試、中試的經費補助,為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培育持續的創新源。支持首都創業孵化體係建設,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無償撥款額度一般項目不超過5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管理細則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