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科技規章製度(一)(2 / 3)

第五條市政府建立軟件產業創新創業資金,由市財政在每年核撥給市科委的科技經費中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企業、個人利用軟件成果創業投資和軟件孵化器建設。

第六條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共同出資,設立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技術和產品;培養軟件產業高級人才;鼓勵軟件出口型企業通過國際質量標準認證。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另行製定。

第七條將軟件產業基地的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計委多渠道籌措資金,用於軟件產業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京投資興辦軟件企業或興建軟件園,其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免交土地出讓金。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被取消軟件企業資格時,應按規定補交全部土地出讓金。政府有關部門在規劃、立項、可行性研究等方麵提前介入,主動提供服務。

第八條為軟件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有關部門積極幫助軟件企業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製等程序,推薦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上市,並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九條依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稅收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生產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依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稅收政策,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注冊並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軟件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憑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直接向海關申報,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第十二條積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國內企業在京從事操作係統、大型數據庫管理係統、網絡平台、開發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係統、大型應用軟件係統等基礎軟件和共性軟件的研究開發,支持研究開發單位參與國家項目的競標。對取得國家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在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一定比例的匹配。

第十三條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京設立各種類型的軟件研究與開發中心。經市科委認定符合駐京研發機構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市外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推介軟件出口型企業和出口產品,為軟件企業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獲取出口信用保險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軟件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係列質量保證體係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其認證費用由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支持軟件出口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十六條軟件產品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或注冊資本達到200萬元人民幣的軟件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直接在市外經貿委登記取得自營進出口權,或經審批取得自營進出口權。

第十七條支持軟件企業建立智力、技術和管理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機製。軟件企業可允許技術專利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並將該股份給予發明者和貢獻者。以軟件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國有及國有控股軟件企業可從每年淨資產增值部分中拿出總額不高於35%的比例,以股份期權形式獎勵給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幹。

第十八條市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軟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增加本企業資本金投入以及個人第一次購買住房、轎車的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的80%。市科委牽頭製定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企業自願的原則,軟件企業從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提高到20%。

第十九條凡受聘於本市軟件基地或軟件企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曆且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或在國內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軟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辦理調京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

軟件係統分析員、係統工程師以及軟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可根據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有關待遇按《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京人發[1999]38號)執行。

第二十條實施全球化人才戰略,國外留學生和外籍人員來京創辦軟件企業的,享受國家及本市對軟件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市教委根據發展軟件產業的市場需求,適時調整計劃,進一步擴大軟件人才培養規模。依托高等院校,聯合科研院所、成人教育機構、民辦大學以及企業等其他社會辦學力量,多渠道培養各級各類軟件人才。有關部門積極聘請國內外軟件專家來京講學,支持高層次軟件科研人員出國進修。

第二十二條加快首都信息化進程和對本市傳統工業的信息化改造,擴大市場需求,帶動軟件產業發展。

實施有利於軟件產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本市各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購買的軟件,涉及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的軟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企事業單位所購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報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後,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四條鼓勵軟件企業積極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不得在計算機係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的活動。具體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版權局研究製定。

第二部分集成電路產業政策

第二十五條製訂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規劃,引導、鼓勵資金、人才和技術等資源投向集成電路產業,促進本市集成電路產業快速發展,建成北方微電子產業基地。

第二十六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京設立合資和獨資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凡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按程序抓緊審批。

第二十七條符合國家規定的集成電路產品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各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