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製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財政局《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製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製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施辦法
(2000年12月5日)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經市政府批準的65家市屬科研院所轉製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製職工(不含已參加企業統籌的勞動合同製工人)、臨時工、已離退休(含退職)人員。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轉製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轉製企業的職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辦法:職工自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相應年度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自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規定比例補繳單位劃入個人賬戶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建個人賬戶的費用原則上由轉製企業負擔。
三、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在職職工建立個人賬戶,計賬時間自1998年7月1日起,記賬比例為11%。職工和單位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職工個人賬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2000年按5%劃入);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與單位劃入部分分別計息。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
(二)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以上。
轉製前職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轉製前已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費水平不變。其中,列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支付的項目包括:
1.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
2.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
3.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4.根據市委、市政府批準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機製,1996、1997、1998、1999年給離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
5.根據《關於適當解決機關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製度改革前退休人員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號)的有關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
6.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製度改革後離退休的人員有關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國工改[1994]10號)的有關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獎金(按50元標準納入統籌列支)。
(二)轉製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原則上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規定的辦法。為使事業單位計發辦法與2號令規定的計發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發實行5年過渡。2000年至2004年之間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高於按2號令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其中由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撥付差額部分補貼的比例為:2000年90%、2001年70%、2002年50%、2003年30%、2004年10%。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職工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水平,封定在1999年。2005年1月1日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一律執行2號令規定的辦法。
六、轉製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製職工,依照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農民合同製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99號)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合同製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或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關於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76號)中有關轉製院所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八、本實施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
《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二月六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國發[2000]18號),進一步推動本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部分軟件產業政策
第一條軟件產業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主導產業,對推動首都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運用市場機製,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自主創新,通過在政策、資金上予以特別支持,推動本市軟件產業的跨越式發展,保持軟件產業在全國的領先地位,並盡快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條本市對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實行認定製度,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享受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工作由市科委負責。
北京市軟件行業協會受理企業的認定申請並組織初評。初選名單報市科委審核,經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後正式公布,並頒發軟件企業證書或軟件產品證書。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同時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軟件企業實行年審製度。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軟件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條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的認定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認定標準和收費標準。認定工作的完成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市科委要加強對軟件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充分發揮北京市軟件行業協會在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谘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麵的作用,按照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履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