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代表的主要顧慮是個人數據保護、消費者保護以及互通性問題,特別是與此相關的數據便攜性。他們認為這些問題的妥善解決將極大地促進雲計算的推廣。
2 雲環境下的個人複製製度
基於雲的內容發布模式可以是從不同的設備和地點進行內容的存取和交換,而這正是很多消費者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雲計算服務來說,問題也隨之而來:其一,是否需要適當征收個人複製稅;其二,可否在雲中上傳或存儲;其三,可否通過雲存取該內容或可否對內容進行個人複製。
許多成員國都引入了個人複製免責製度②,個人複製稅隻向某些專門用於個人複製的媒體(如可刻寫的CD或DVD)和設備(如MP3播放器)征收。在模擬時代引入該規定時,個人複製稅收係統被視為合情合理,因為並非所有的複製都會被批準,而且版權所有者應得到未授權複製所造成損害的補償。個人複製稅首先用於模擬設備和媒體,隻對單一功能的設備收費。
2.1 個人複製製度
2001/29/EC號關於信息社會中協調版權等相關權利的指令③(“信息社會指令”)中允許成員國可對某些獨家版權的個人複製行為免責。在這種情況下,版權所有者必須得到“合理的補償”④。信息社會指令中並未給出詳細的計算合理補償的辦法。由於歐洲在個人複製稅上沒有統一規定,因此,各國在這方麵差異很大⑤。缺少協調機製(對歐洲單一市場產生負麵影響),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新老稅收係統缺少整合等都對歐洲的ICT和娛樂硬件行業產生了負麵影響。同時,由於缺少雲計算的管轄權和相關法律,版權持有者受到了經濟損失。各國不同的個人複製稅收體係也成為跨國電子商務的一大問題,也是建立數字單一市場的一大障礙①。
2.2 個人複製稅調解
2011年5月24日,歐盟委員會采納了一項名為《知識產權單一市場》的建議②,其中任命了一位專門負責個人複製稅的調解人③。2012年4月,Antonio Vitorino召集了主要的利益相關者,開始了調解程序,旨在列出一份可行協議的關鍵要素,其中談到了征稅的設備問題、定稅方法以及跨國交易。同時,還分析了在新的數字模式下個人複製的範圍和管轄權,以及如何保護內容和新商業模式的發展④。
基於這次調解程序的結果,調解員將向歐盟起草相關建議,以備歐盟就下一步行動作出決定。
2.3 雲計算服務對個人複製稅收係統的挑戰
在個人複製稅收體係中,應及時把新技術的發展,特別是雲計算考慮進去,這一點非常重要。一些數字技術如連續播送等,會減少複製量。雲計算服務中,終端用戶在個人設備上進行的複製活動變少,於是遊戲規則變了,個人複製征稅係統顯得有些不合時宜⑤。
越來越多基於雲的服務讓測算對內容的授權使用變成可能,這主要是得益於一個精確的許可賠償製度(而非免責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一種雲服務建立後便和版權持有者簽訂許可協議。另外,音樂(或音頻內容)的連續播送,並不要求消費者擁有存儲能力。也就是說,消費者無需將音樂或音頻文件下載到設備上。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內存大小來確定稅率似乎與音樂或音頻的消費方式不符。
歐盟最高法院表示,合理補償的計算方式必須基於對作品版權造成的損害程度⑥。自然人利用設備進行個人複製時,有必要確定該人的確使用了設備進行複製,並對作品版權造成了損害。而假設設備提供給了自然人,那複製設備本身就足以適用個人複製征稅辦法了⑦。
當前,根據個人複製征稅體係,征稅時必須是在雲服務中消費者使用的存儲媒體和硬件。隨著新商業模式的出現,消費者以合法的方式存取數字內容應該更多地關注版權而非個人複製稅。消費者使用更多的數字內容,通過個人複製稅來補償的情況就越少。這在Kretschmer報告⑧中也有所提及,報告中說:“如有合同保護,個人複製是允許的,無需允許例外情況。許可費就是合理的補償,而這應該留給市場來決定⑨。”
此外,Hargreaves題為 《數字機遇》的報告中表示,有很多“基於雲的服務”隻作為備份,或者用於傳輸內容到別的設備上,而這已屬於個人複製稅的管轄範圍。報告認為,複製這一標準的消費者行為已成為零售商的定價因素,因此對作者不會產生實際的損害⑩。
版權持有者和雲服務供應商之間,以及雲服務供應商和消費者之間的公平和高效交易是對版權持有者平等和有效的補償。同時,還需適當考慮當前新商業模式的發展所產生的新機遇。這些模式既催生了存取內容的新方法,又讓版權持有者能更好地管理自己內容的使用及掌控接受補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