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比較靈活,可以提供多種養老服務,在醫療、護理、健身、娛樂等日益豐富的社區養老的內容方麵,都可以發揮比較重要的作用,極大地提高了養老服務的水平。
非營利組織可以動員社會的各個階層的力量參與到城市社區養老服務當中來,集中募集社會各界的資金,支持社區養老服務基礎設施的完善。
三、多元主體參與城市社區養老的現狀
(一)多元主體的參與程度
政府幾乎全部包辦,其他主體參與太少。目前,社區養老這種模式在我國興起不久,發展還不是非常成熟。通過調查發現,現階段,我國實行社區養老的大部分城市,在這一模式的實行過程中政府幾乎全部包辦,幹預的太多,使得市場力量難以進入,也使非營利組織參與養老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城市社區養老的主體比較單一,效率不高。
而且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可以提供的養老產品是有限的,使得養老服務供不應求。再加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老人對於養老服務的需求層次呈現多樣化和質量化的趨勢,但是目前各種醫療、健身、娛樂等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各種養老問題日漸凸現,這對我國的城市社區養老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二)多元主體間的衝突
1、政府與市場力量的衝突
由於政府在城市社區養老的運行中處於主導性的地位,在市場力量的參與過程中,政府對其的管製幹預程度很大,使得市場力量收到太大的束縛。
為了吸引市場力量參與社區養老中,政府一般是對這些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和一定的財政補貼,但是由於扶持的力度太小是很多企業難以營利,大大降低了市場力量這個主體參與的積極性。
2、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衝突
非營利組織的人員比較多,同時成員的素質差異較大,再加上缺乏專業的服務指導,使得這一主體在參與城市社區養老中存在較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的不滿。
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扶持力度更是小之又小,並且也沒有采取相關措施對其進行一定的培訓和指導,使非營利組織參與社區養老的效果不是很理想。
3、政府與老年人的衝突
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僅僅是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養老服務,隨著生活發展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需求呈現高層次和多樣化時,政府沒有及時地與他們進行溝通,對他們的需求沒有足夠地了解。
由於在城市社區養老運行中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再加上老年人缺乏一定的維權意識,當政府滿足不了他們的需求時,他們求助無門,隻能被動地接受,並抱怨政府無能,激化了二者之間的矛盾。
四、多元主體協同參與的對策
由於政府、市場力量和非營利組織等主體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都有各自的利益,在合作運行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些衝突,因此,建立多元主體的協調運行機製使其進行有效的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具體的內容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政府角度
構建信任機製。政府在社區養老中要弱化自己的權利,進一步將權力下放到市場力量和非營利組織中,充分構建信任機製。一是通過政府向市場中的公司企業購買養老服務,給與足夠的信任,讓市場參與養老服務產品的供給和各種基礎設施的配套完善;二是政府通過資金的扶持和政策的支持,加大非營利組織參與社區養老的力度,對他們有足夠的信心,放開手腳,充分參與城市社區養老的服務中來。
完善政策法規。為了推動城市社區養老的協調合作運行,政府必須加強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政策法規應當涉及社區養老服務開展的具體運行辦法、對於其他主體參與養老的優惠政策、社區養老服務的具體內容和需要完善的養老設施以及監督養老服務的實際執行過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