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例的失真性使案例教學模式的達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
美國案例教學模式的精髓便是案例都是取材於現實生活的真實案例,而我國在課堂上所所采用的案例多是被學者進行改寫後,編入教科書為方便教學而形成的案例。這樣的案例失去了原本的真實性,刪減掉了許多現實場景,使原本複雜的問題以及尖銳的矛盾變得簡單而直接。此舉有可能導致當學生真正從事法律實務時,無法從繁瑣的法律事實中提取有效的信息,而大量無效信息可能又會擾亂自身思維判斷,進而加大了學生從法學知識的學習者轉變為法律知識的運用者的難度。
三、案例教學模式對於我國法學教育的借鑒意義
就我國目前法學專業的就業狀況來看,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前景令人堪憂。據教育部相關數據統計:到2010年,設置法學本科的高等院校數達640所、在校生大約35萬人,加上各類研究生近50萬之眾,但平均就業率卻在文科各類專業中排位靠後。據悉,法科畢業生的年平均司法考試合格率設定在大約10%,但司法合格者中卻隻有半數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工作。這種現狀必然導致低端法律人才過剩的同時高端法律人才嚴重缺失的不協調局麵。究其根本原因,除了我國法學專業畢業生較多,就業基數大之外,還在於我國的法學教育所培養出來的法學學生與社會所需要的法學人才兩者間存在嚴重脫節的情況。學生在高校的法學教育體係中很少能夠真正地參與到實際的訴訟活動中,並且,各高校也很少對學生進行相關有效地訓練,大多數打著“以提高法學學生實務技能為目的”旗號的活動也多流於形式,走走過場,有時甚至不過是相關行政工作者們為獲取政績的手段罷了。由於學生個人資質有限,因此高等院校對法學學生的教育模式更傾向於是一種建立在通識教育的模式下推行的專業人才教育,這必然導致對學生專業素養的培養時間十分有限,從而使很多從高校畢業的法學學生雖具有一定的法律實務部門實習的經驗,但卻達不到社會所要求的處理糾紛、解決糾紛的能力。因此,這樣一種可以彌補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缺陷的教學模式,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有著很大的借鑒意義。一方麵,通過隨堂的訓練,潛移默化地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提高學生實務技能;另一方麵,法律專業人才素質的提高可以有效緩解我國法學學生就業“高不成,低不就”的悲慘現狀。
四、案例教學模式的推行難度
案例教學模式畢竟是一個有一定的物質基礎的“舶來品”,我國與美國兩國國情不同,我國是否具備這樣一個物質基礎還有待考證,再加上其本身固有的弊端,使若在現有條件下大規模開展案例教學模式阻力較大,並且具有一定難度,筆者認為難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一)學生課堂參與度普遍不高
眾所周知,在大學課堂上,若老師提出一個問題,舉手回答問題的學生寥寥無幾。與影視作品中美國學生積極舉手向老師表達自己觀點的現象形成鮮明的對比。如此低的課堂參與度,很難開展互動性較強的案例教學法。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學生課堂參與度普遍不高呢?筆者認為,主要原因表現在中國學生自小所接受地教育模式和學生的心理素質上。中國學生自小接受地是“填鴨式”教育,老師更傾向於將大量知識直接灌輸給學生而不是鼓勵學生去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對於接受了小學6年,初中3年,高中3年一共12年這樣教育模式的中國學生來說,若想要在大學階段快速適應“蘇格拉底式教育模式”顯得有些困難,更別說直接接受案例教學模式。至於心理素質,中國學生容易受主流觀念的影響,在“填鴨式”教育模式之下,習慣性地認為答案隻有一個,很難在主流觀念的麵前,提出自己的見解,並且由於害怕犯錯的心理暗示,更不願意在大庭廣眾之下發表意見。
(二)學習成果的認定模式不完善
在中國,學生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的方式便是進行一係列的考試。對希望從事相關法律職業的學生而言,需要重視的不僅僅是學校的期末考試,還有國家司法考試。然而,對於這樣兩種考試,我們都可以發現到與案例分析有關的案例分析題占全卷的比重並不是很大。
1.高校期末考試
期末考試所涉及的題型一般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等。但期末考試更側重於考察學生對相關理論知識的記憶而不是理解和運用。在大學法學本科期末考試中——“名詞解釋”這種死記硬背的題型所占分值較大。學生為獲得一個不錯的成績,不得不十分功利地運用大量時間去機械記憶專業人士對於專業術語的解釋和定義。在一定的時間內,理論知識的記憶和法律實務的訓練是此消彼長的關係,大量理論知識的記憶,勢必會造成學生對法律實務訓練的減少。
2.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是希望從事相關法律職業的學生必須通過的考試,它所涉及到的題型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等客觀題與案例分析題等主觀題。但案例分析題所占比重與客觀題比起來並不算很大,那些經過學者改良的案例也與實際生活中的案例有較大出入,導致我們的司法考試和法律實踐性工作的銜接性不強。我們可以想象到:當這些通過了這項難度高、通過率低的考試的“幸運兒”們去進行具體的工作時,卻發現自己並非具備很好的處理相關問題的能力。不論是做律師,或者是當法官、檢察官,這些職業都對學生篩選有效信息的能力、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學知識的能力、口頭表達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有著一定的要求,可是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很難有針對性地去培養學生這些能力。因此,在現有的學習成果認定模式上,若一味推崇案例教學模式,很可能導致認真學習的學生無法獲得理想地學習成績和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從而挫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對案例教學模式產生排斥心理,不配合教師的教學。
(三)課程設置不盡合理
美國大學法學院課程概況和特點——以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和福特漢姆大學為例美國大學法學院開設的課程門數一般都比較多(160~200門),劃分得非常詳細,法學院的課程主要分為三大類型:講授課、討論會和法律診所。其中,講授課人數較多,一般在30人以上,授課方式與國內差別很大,主要靠學生預習;討論會性質的課程人數較少,一般在20人以下,每堂課會有2~3個教授,每個學生都要參與討論,主要是訓練學生基本的法學思維、研究和寫作能力;至於法律診所課程類型,它一方麵體現了法學院的社會服務功能,另一方麵成為學生進行法律實踐的途徑。我國法學課程設置主要考慮公共課、基礎課、專業課之分。公共課其實也是必修課,由國家教育部統一規定,以所有院係或文科院係共同學習而得稱,包括馬克思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外語等,所占比例較大,有時比法學必修專業課的課程還多。基礎課如大學語文、數學、邏輯學等。專業法學本科核心教程有16門。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國法製史、經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環境與資源法學。公共課、基礎課的過多,勢必導致學生的學習時間分散,無法將大量的時間用來學習專業課,並且對於法律診所這種對法律知識、法律思維、解決糾紛的能力具有全方位訓練的課程設置較少甚至是沒有設置。
對於課程設置產生較大差別原因,筆者認為更多地在於是學生資質上的差異。美國的法學教育為精英式的研究生教育,學生們進行在法學教育之前,已經在本科教育中得到了一些通識教育,而LSAT考試作為一個選拔性考試,它測試的是學生的能力而非基礎知識,同時也考察一個學生是否為將來在法學院中獲得成功做好準備。考試的題型包括閱讀、邏輯、分析三部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項考試在題型設計上,注重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學習資質,即考生在未來學習中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可能性。並且在錄取法學研究生的過程中,對於學生錄取的主要參考依據是申請者的大學本科學習成績、學者推薦信以及有關攻讀學位意圖和計劃的個人說明書。據此,我們不難判斷出美國對於法學研究生的錄取是一種綜合衡量的過程。這樣一批通過LSAT考試的佼佼者們,他們不僅具備大學本科通識教育的背景,而且擁有一定的社會閱曆,甚至很可能會是某一類學科領域的精英。在對這樣一群人授課的時候,講台上的老師必須十分謹慎。因為可能對一個知識點的模糊處理,便會被這些各行各業的精英們發現其授課中的錯誤。相比之下,我國的法學教育多為本科教育,授課對象多是剛剛經曆高考的高中畢業生。而我國的高考更側重於考察學生的應試能力而非實際操作能力。並且,法學作為一門源於生活的社科類學科,對學生的社會閱曆有著一定的要求。我國的傳統教育使學生與社會的接觸較少,對高中生而言,有效地社會閱曆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在這樣的狀況下將這種社會熱點性較強案例教學模式強加給剛剛高中畢業的本科生們未免有些強人所難,進而達不到原本所期待的教學效果。況且本科生和研究生相比,在知識體係和思維體係上都存在較大差距,無法達到案例教學法所需要的分析問題能力、辯論能力、法律文書規範書寫能力,這無疑增加了案例教學法的推行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