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環境刑事責任製度的完善(1 / 2)

論我國環境刑事責任製度的完善

法製天地

作者:伍崎名

【摘要】當今環境汙染和破壞問題日益嚴重,雖然我國對環境刑事責任製度進行了一些規定,但仍存在刑事責任製度不健全、範圍狹窄和實現方式不完善等不足,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困難。因此,應建立相互協調的環境責任追究體係、擴大刑事責任的範圍以及增加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從而完善我國環境刑事責任製度。

【關鍵詞】環境問題;環境刑事責任;完善

一、環境刑事責任製度的概述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犯罪行為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並體現國家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環境刑事責任作為刑事責任的一種類型,其是指單位或個人因違反刑事責任法律的規定,實施了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從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受到環境刑法製裁的法律後果。

隨著經濟發展,近些年我國環境汙染事故頻繁發生,環境汙染問題日益突出,甚至一些重大的環境汙染已經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然而現有的刑法手段、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已遠不能解決因此帶來的糾紛,環境汙染的受害者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環境汙染者所受到的責任追究也遠小於他們所造成的危害,既不能使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也不能起到震懾作用,防止他們再次犯罪。鑒於此,我國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加強對環境刑事責任製度的理論研究,在立法中嚴格規定環境汙染和破壞資源犯罪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充分保障刑罰的實施。這樣不僅將對環境汙染和破壞行為起到有效的遏製作用,也對那些想要通過破壞環境而牟利的人起到了威懾作用,有利於更好的保護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建設。

二、我國環境刑事責任製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現行《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環境刑事責任進行了一些規定,有利於解決由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帶來的一係列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較少,在環境犯罪領域仍然存在許多空白。綜合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麵的不足:

(一)環境責任製度不健全

環境責任製度包括行政責任製度、民事責任製度和刑事責任製度。現實生活中,環境汙染和資源破壞犯罪大多是由企業或其他非法人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汙引起的。對於這些汙染,通過行政處罰能對它們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能有效遏製環境汙染和破壞事件的發生。比如行政罰款,法律規定的罰款額度與企業因此而獲得的經濟收益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即使受到處罰,企業也能獲得巨額利益,因此,行政措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民事責任方麵,現行法律雖然規定了有關環境侵權的公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得到有效的救助。但公益訴訟的範圍較小,對於環境汙染者來說,這些不能有效遏製他們因牟利而再次汙染和破壞環境。

在刑事責任方麵,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但這些規定已滯後於環境犯罪問題的發展。加之目前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處罰主要以罰金刑為主,且罰金的數額與行政處罰中規定的數額不一致,這使得兩種責任在數額處罰上不銜接,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二)環境刑事責任範圍狹窄

在刑法中,對環境犯罪大多規定為“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對於僅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並未規定為犯罪。並且在“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棄罪”中也是如此規定的。這顯然限製了環境保護的範圍,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這對於打擊和懲罰環境的力度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需要進一步增加新的環境犯罪來擴大刑法對環境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