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新消法中網購平台連帶責任的性質(2 / 2)

其次,本條規定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近規則”,即是消費者可以選擇離自己最近的或者說自己權利最可能實現的侵權人承擔責任。消費者作為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或者銷售者求償,為擇一行使權利,而非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消費者所選擇的請求權實現之後,其他請求權即消滅。

最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內效力,即是否有權向沒有承擔責任的最終責任人請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服務者或者銷售者追償,即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直接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為最終的責任承擔者。網絡交易平台承擔的為中間責任而非直接責任,且當其承擔責任後,銷售者或服務者對消費者承當的責任也歸於消滅,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最終責任人,這些規定符合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內效力。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現實合理性

在新消法的解讀中關於新消法第四十四條有這樣一個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台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品牌手表。收到貨後,吳女士發現手表並非正品,便聯係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係上。李女士向網購平台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後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係假冒,他們能做的是關閉這家網店,吳女士遭受的損失隻能自己承擔。在現實生活中,因為網購成為一種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消費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網購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但是同案例中的吳女士一樣,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虛假信息使網購維權十分困難,而新消法的出台,使一部分的問題得到了解決。新消法第四十四條對網絡交易平台的監管、注意義務提出了要求,對網絡交易平台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規定網購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新消法李女士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台賠償。網絡交易平台和銷售者、服務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的確定,確保了消費者的求償權的實現,在新消法出台前,許多現實的案例中網絡交易平台往往借口質量瑕疵或者服務不符約定應由商家承擔責任而推卸責任,新消法出台後,消費者可以根據第四十四條要求網絡平台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網絡平台對商家的審查和監管以及消費者的求償權的實現。

筆者認為新消法四十四條規定的網絡平台連帶責任實質上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在法定情形下網購平台與商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的規定具有現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這一連帶責任的規定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立法的進步,但是其實際作用和實踐性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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