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南海執法維權對策研究(1 / 2)

中國南海執法維權對策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詹冰潔

【摘要】文本以中國南海執法維權對策為研究對象,結合當前南海局勢,從國際法的角度思考如何解決南海爭端,提出了具體的完善中國南海執法維權的新措施、新對策。筆者以期通過對該問題的研究,為南海執法製度更好地實現維護國家主權的現實需要略盡綿薄之力。

【關鍵詞】南海問題;執法對策;主權

一、南海執法維權的現狀

(一)《聯合國海洋公約》:南海執法維權的理論根基

《聯合國海洋公約》被譽為“海洋憲章”,是傳統海洋法向現代海洋法演變的一個轉折點。我國在這一公約的起草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保留了自己的觀點。我國目前國內的海洋法律體係有欠完善,缺乏理論根基常常導致實踐中立法和執法工作陷入困境,《聯合國海洋公約》為南海維權執法奠定了理論的根基。

該公約對我國來說也是一把雙刃劍。其一,我國對領海界限12海裏的規定得到了國際法上的認可,有利於維護我國的領海主權。為了更好地適用《聯合國海洋公約》,我國必須出台一些處理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海洋法規。其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實際上是國家間相互妥協的產物,在一些發達國家的施壓之下,作為發展中國家之一,中國難免會犧牲某些利益。例如我國不承認“軍艦”為無害通過權的主體,而該公約對無害通過權的主體僅規定為“船舶”,並未說明軍艦是否享有國際法上的無害通過權,不統一的國際標準給我國維護領海主權的執法工作設置了障礙。

(二)南海執法維權的體製

中國特色的職能分散型執法體製體現在南海的執法維權中——由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行使南海漁政執法權;由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行使南海海監執法權;其他行使相關涉外漁政執法權和海洋執法權的還有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下屬的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對南海海上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具體行使執法權能的是海口海關緝私局。沒有一個南海執法機構有能力單獨而全麵地實施涉南海執法行動,分散型體製下的執法主體架構無法形成一支綜合性的統一的執法力量。

(三)南海執法維權的實踐

為了維護南海權益,我國強化執法力度,積極開展了多項如火如荼的執法活動:

2010年,中國南海區漁政局製定了《2010年南海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和護漁計劃》,並依此實施了專項護漁工作;海監執法部門對包括黃岩島在內的南海重點海島及海域進行了巡查;

2011年,中國海監對南海進行了多航次定期維權巡航執法;

據2012年上半年數據統計,海監南海總隊加大對海洋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共出動海監飛機74架次,航時274小時40分鍾,航程60500公裏;出動海監船舶30航次,巡航701小時,航程8404海裏;開展陸上巡航132次;發現違法行為13起,決定處罰金額405.712萬元;

2013年,海事局南海聯合巡航編隊3艘海巡船和1架海事直升機圓滿完成2次南海巡航各項工作任務。該巡航規模大、時間長、巡航範圍廣,實現了海事最大規模南海編隊巡航,全麵履行了保障航行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和維護國家主權的職責,實現了海事執法部門對南海海域的有效監管;

2014年元旦,中國南海捕魚新規正式上路,規定外國漁船進入海南省管轄水域需經中方批準,南海捕魚的新規旨在加強對漁業資源的管轄,賦有宣示主權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