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轉載未注明作者、未注明出處,且未經作者授權
根據前兩類分析可知,此種轉載方式當然構成侵權。可以說,這是一種極端侵犯《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行為已經不僅僅是侵犯著作權人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那麼簡單,它還赤裸裸地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署名權,是一種具有極其不良影響的抄襲行為。如若其對原作進行篡改和改編,還有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總體說來,這是最嚴重的一種著作權侵權轉載行為。
三、微信公眾號的不當轉載行為責任
(一)作為微信公眾平台的運營者,騰訊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3款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並確立了“通知規則”和“知道規則”這兩個規則,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實施一定的侵權行為之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定義務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損害的擴大,就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二)作為微信公眾號本身,自身應該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共有八種民事責任。對於一般的微信公眾號侵權行為,其責任承擔主要集中在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以及賠禮道歉。
四、微信公眾號的不當轉載行為認定的法律困境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並不包括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那麼,此類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呢?首先,現今存在著一些收費的微信公眾號,比如說有些微信公眾號要求訂閱者花費網絡貨幣進行文章購買等活動,這顯然已經構成營利性質;其次,最為普通的情況是很多微信公眾號雖然不直接向訂閱者收取費用,卻通過微信上線廣告係統“廣點通”進行廣告係統測試,微信公眾號可以通過點擊率進行獲利,構成間接營利;最後一種情況,則存在於眾多的企業、高校微信公眾號之中,這些公眾號定位在教育、學習、生活等方麵,打著學習或欣賞的旗號,對於名人事跡、知名文章進行大量轉載,但顯然,這並不屬於“合理使用”中個人學習與欣賞的範圍,因此仍然難以遮掩侵權的本質。
應該說,即使在現實之中,著作權侵權的情況都很難得到高效有力解決,放在虛擬平台之上就更是如此。微信公眾號的違法轉載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就是由於侵權責任追責難,違法成本過低。微信公眾號受眾麵很廣,但由於其數量龐多且極為分散、侵權作品數量少,因而很難對其追究責任。而對於微信等新媒體來講,資訊就是財富、速度就是金錢。版權訴訟隻是亡羊補牢,即使是贏了官司恐怕也是為時已晚。但是不管怎樣,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網絡時代絕不應該帶來法律適用的倒退,微信公眾號也絕非擁有無上的權利想轉就轉,如此侵權亂象已經到了非整不可的地步了。筆者認為,透過這一現象,暴露出的問題其實也正是自媒體新時代中原創的缺乏。過度發達的傳播平台加之簡便的轉載方法,使得違法轉載行為在快節奏的“快餐文化”大背景下混得“遊刃有餘”。但願這隻是時代發展帶來的“陣痛”,認真麵對、冷靜“操刀”,相信我們的網絡環境終有“痊愈”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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