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偵查製度探究(3 / 3)

(二)重構權力框架以製衡偵查權

重構偵查程序中的權力框架,改造原來的檢察、警察、法官之間的權力格局,以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權來製衡偵查權,推進偵查構造的正當化。

構建司法審查製度,將獨立而中立的法官引入偵查程序中,以審判權製衡偵查權。“允許以強製性侵犯公民的權利時,關鍵的是一方麵必須對國家權力的強製權明確地予以劃分與限製,另一方麵必須由法院對強製性措施進行審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應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對所有涉及公民權益的強製偵查行為,由法官發布司法令狀,對強製性偵查行為進行控製;若情況緊急,不立即進行會有礙公共利益時,可在采取這些偵查措施後立即報告法官以獲得司法追認,由法官對重大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強化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職能,有限度推行“檢警一體化”。通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設立偵查程序的事前通報、事中監督、事後備案製度,加強檢察官對警察偵查權的控製。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參照在拘留所設立駐所檢察室的模式,在公安機關的偵查業務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內設立檢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從而將偵查監督經常化和製度化。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建構檢察官指揮警察進行偵查的“檢警一體化”權力格局。

(三)強化偵查參與者的權利保障

改革犯罪嫌疑人的辯護製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全麵實現。應在相關刑事訴訟製度中,確立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具有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賦予其相關證據的調查權。在偵查機關采取重大偵查措施時,律師有權在場,這些重大偵查措施包括:勘驗、搜查、扣押和訊問等。這一方麵可以增強律師的調查取證能力,有利於查明犯罪案件的事實真相;另一方麵,這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偵查人員的違法偵查行為。

建立被害人、證人保護製度,保障參與偵查程序公民的合法權利。偵查啟動的程序決定必須告知被害人,告知事項包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扣押、搜查等偵查活動的在場權,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等。此外,偵查終結的決定作出後,必須通知被害人。同時,建立起證人保護製度,防止證人因作證而遭受人身、財產等方麵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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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孫婷(1990.5-),女,漢族,浙江長興人,碩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研究方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