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中國“同妻”群體遭遇的困境以及法律保護(3 / 3)

(二)增加可撤銷婚姻的適用條件

結合當今社會大眾對離婚女性地位區別對待的現狀,在類似案例中大多數當事人更傾向於選擇消除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對自己帶來的傷害以及影響。因此可撤銷婚姻無疑是這一群體的多數選擇。但是目前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適用範圍十分單一,僅針對“一方當事人受脅迫而違背真實意願結婚”這一種情況。筆者認為,將“違背一方當事人對婚姻的真實願望營造出婚姻假象從而使這一方受到欺騙,以達到自身目的而結婚”納入可撤銷婚姻的範圍,使這樣的婚姻自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才有利於使得“同妻”群體婚姻狀態呈“未婚”的願望、請求有望實現。

(三)降低離婚損害賠償以及夫妻財產分割的適用要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隻有同性戀者一方的侵害行為確實存在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列,“同妻”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才會被法律予以支持。離婚後夫妻財產分割同樣陷入了類似境地。並且法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多分與少分的問題上也明確對受損害一方進行補償性規定。所以適當降低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規定若“同妻”一方能夠證明其丈夫在二人婚姻關係中對其造成身體和心靈上的傷害、帶來的具體損失,那麼她可以獲得相應賠償。同理,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若“同妻”群體一方可以能夠證明其丈夫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其造成身體以及心靈上的傷害、給她所帶來的具體損失,那麼她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在夫妻財產分割上少分與對方的請求,從而獲得更多經濟上的補償。

(四)確認離婚損害賠償中無過錯方私人取證的合法性

由於同性戀“同妻”對於丈夫的婚外不正當關係很難掌握實質性的證據,不得不進行一定私人取證,如采用雇傭私家偵探,或自行利用跟蹤、偷拍的方式取得的丈夫與同性間不正當關係的資料及照片。在不危害公共秩序、不侵犯第三者隱私權的基礎上應確認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以保護“同妻”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五)將承認同性婚姻提上議程

中國同性戀者相較於異性戀雖然占少部分,但是基數不小。此前一些國外的國家、地區實現了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透過其立法和相關製度建設,國內能看到許多值得借鑒的內容。在這些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國家、地區,“同妻”的現象十分少見。盡管這有一部分原因是中外傳統思想文化、中外女性地位的差異,但是也與這些地區承認同性戀婚姻相關甚大。同性婚姻立法必然是對我國傳統思想、現有法律的大力衝擊,但是筆者認為同性戀群體也應該享有與其內心所願意建立家庭的人一同組成家庭的權利,而盡量避免其與異性戀者締結婚姻。同時這也有利於幫助更多國內會因為社會傳統、法律局限而間接被迫與同性戀者結婚的異性戀者。

參考文獻:

[1]王金祥,鄧鵬,張誌偉.關於對同性戀人群的權利保護的探討[J].法製博覽,2015,05:46-47

[2]唐魁玉,於慧.“同妻”“同夫”婚姻維持與解體的比較——一項虛擬社會人類學研究[J].遼東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6:75-85

[3]燕飛.同妻:“同誌”之“欺”[J].婚姻與家庭(社會紀實),2012,03:13-15

作者簡介:

李斯玥(1994-),女,湖北武漢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2012級本科在讀。